高虹安原擬樂捐停職半薪 劉世芳:慷國家之慨「不符俸給條件」
【記者施智齡/台北報導】新竹市長高虹安貪汙案一審遭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並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停職,高稱原規劃將停職期間半薪捐作新竹市救難使用,內政部長劉世芳今表示,停職期間是否發給半薪,要審酌當事人是否足以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並指出,高虹安不是為了維持基本生活所需,如果慷國家之慨捐出薪水,不符合公務人員俸給的條件。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第1項明訂「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不過,高虹安判決26日出爐,內政部同日發函通知新竹市府,高虹安停職期間不發給薪給,以貫徹掃除貪污決心。
高虹安原打算捐半薪 劉世芳:不差這10萬
劉世芳今早出席「113年度中央聯合辦公大樓防災士培訓開訓典禮」,會後針對高虹安停職不給半薪決定,她受訪回應,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職期間是否發給半薪,是要審酌當事人是否足以維持基本生活所需。
有關高虹安原規劃將半薪捐出,劉表示,高虹安不是為了維持基本生活所需,半薪不到10萬元,要拿公務員的薪水捐作急難救助措施,這已有很多社會系統或NGO都做得到,「我想不差這10萬塊」。
劉世芳稱,如果慷國家之慨,把本來要給她(高虹安)的薪水捐出來的話,大概不符合公務人員的俸給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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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委批內政部停職高虹安違憲了
民眾黨立委張啟楷則替高虹安抱不平,認為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高虹安涉貪汙並非在新竹市長任內,質疑內政部停止高的市長職務,已明顯違憲。
對此,劉世芳表示,憲法第15條、23條都提到,服公職不只是權利、也是義務,工作權的保障如果牽涉明顯公共利益時,應該按照憲法比例原則,予以規範。
劉補充,內政部是從憲法、地方制度法層次,以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引用的公務人員俸給法,在3個條例下做出最後的處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