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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犯逃泰國遭行刑式槍殺!主嫌沒落網 「遞槍男」逃回台先被判刑

社會 法庭
2025/06/27 17:56
丁牧群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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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男子石茂強因涉槍砲、毒品等案逃亡遭通緝,2024年在泰國疑因毒品生意糾紛,與台籍男子王綋騰起爭執,遭王男對著頭部「行刑式」開2槍喪命,王男犯案後逃亡至今沒落網,全案4名嫌犯僅當時「遞槍」給王男的周昱帆返台投案遭羈押,此案由國民法官參審,台北地院今依幫助殺人罪將周男判刑7年。可上訴。

通緝犯石茂強在泰國遭槍殺後,當地警方在現場採證。翻攝臉書/v2maungpraka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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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犯石茂強在泰國遭槍殺後,當地警方在現場採證。翻攝臉書/v2maungprakarn

用塑膠布包覆手槍 突襲開火

此案為國民參審制度實施後,首件境外殺人案。

判決指出,周昱帆是王綋騰(通緝中)的員工,也認識石茂強,2024年2月25日凌晨4時許,王綋騰在泰國曼谷租屋處外,與石茂強協商糾紛,雙方意見分歧,王綋騰萌生殺意,突然拿出一把用塑膠布包覆遮掩的手槍,朝石茂強左太陽穴射擊第1槍,石茂強因頭部中彈隨即倒地。

王綋騰開槍後,將槍枝放回租屋處2樓周昱帆房間內的槍盒。數分鐘後,王男見石茂強倒臥血泊仍掙扎呼救,為防止驚動鄰近住戶,王男指示周昱帆回房取手槍。周男隨即連同槍盒交給王男,王男持槍再朝石茂強左後腦開第2槍,石男因大腦損傷當場死亡。

合議庭認為周昱帆雖明知王綋騰取槍的目的,是有意再次射擊石男,但周男為王男的員工,經濟上依賴王男,對他的指示習慣性順從,加上目睹石男與王男一言不合就遭槍殺,無法排除周男在一定程度心理壓力下,被動聽從王男指示遞槍。

不過,合議庭認為周男返台投案之前,我國員警依泰國警方提供的相關資料,已掌握本案犯罪時間、地點、手段及涉案嫌疑人身分,已發覺周男涉嫌本案殺人罪嫌,因此周男不符合自首,且國民法官法庭經過評議,認為周男並無情堪憫恕之處,不能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不過,本案可依《刑法》幫助犯規定對周男減刑,最輕刑度為5年,審酌後判周男有期徒刑7年。可上訴。

泰國槍殺案共犯周昱帆(中)被依幫助殺人罪判刑7年。讀者提供 zoomin
泰國槍殺案共犯周昱帆(中)被依幫助殺人罪判刑7年。讀者提供

疑因毒品糾紛引殺機

北檢去年起訴指出,王綋騰在泰國經營大麻店,周昱帆是他的員工,2024年2月25日凌晨,王綋騰在曼谷租屋處與石茂強談判毒品生意糾紛,在場的還有雙方共同友人林廣原、王綋騰的國中同學許峯源以及周昱帆。

石茂強與王紘騰越談越僵,過程中石茂強嗆聲要對王紘騰的泰國女友不利,王男怒持手槍對著石茂強的左側太陽穴開一槍,石男中槍後不斷哀號求饒,過一會兒王男發現石男沒死,叫周昱帆把槍拿給他,對石男的左後腦再補一槍奪命。

死者生前淒喊求饒「兄弟我錯了」

行兇之後,王紘騰要林廣原開車棄屍,周昱帆和許峯源清洗現場血跡,後來4人與王紘騰的泰國女友Piyanuch Thammarat(已遭泰國司法機關收押)一起逃去柬埔寨,不過周昱帆隨即搭機返台投案,遭檢方羈押禁見。

台北地院24日開庭時,公訴檢察官播放泰國警方提供的現場監視器影音,石茂強嘶喊:「救命啊...兄弟對不起、對不起。」隨即傳來一聲槍響,石男繼續求饒:「兄弟,對不起我錯了。」但過沒多久王紘騰又補一槍。

台北地院今依幫助殺人罪,將遞槍給王紘騰開第2槍的周昱帆判刑7年,可上訴。在逃遭通緝的主嫌王紘騰去年被檢方起訴殺人罪,至今未歸案。另2名共犯林廣原、許峯源也遭檢方通緝,但尚未起訴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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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是什麼?

什麼是國民法官制度?
國民法官制度是以隨機方式,從一般國民當中抽選出6名國民法官,與3名法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審理特定重大的刑事案件,一起決定被告是否構成犯罪及應該受什麼樣的處罰。

擔任國民法官的資格
年齡、職業、身分、在戶籍地的居住時間,都會成為評選國民法官適不適任的標準,除了隨機抽選以外,還要確定有擔任國民法官的資格,以及沒有不能擔任國民法官的情形

(一)擔任國民法官必須符合的三種要件
1.年滿 23 歲
2.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3.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連續居住滿 4 個月以上

(二)不能擔任國民法官的六種情況
1.牽涉刑事案件:如果你目前有案件在法院尚未結束;或曾經被判處有期徒刑;或因為刑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目前還在緩起訴期間或期滿後未超過 2 年;或者之前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且在緩刑期間內或緩刑期滿後未超過 2年。
2.自身因素:因心智狀態不能或較難與他人溝通,而受到法院監護或輔助宣告。
3.教育門檻:未完成國民教育
4.案件相關:與案件有關之人,例如:與被告、被害人有一定之親屬、僱傭等關係。
5.不能公平:其他有事證難以公平審判。
6.職業因素:具有法政軍警相關職業背景。

可以拒絕成為國民法官嗎?
有下列情況,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1.年滿 70 歲以上者
2.教師、在校學生
3.重大受災戶有處理生活重建事務必要
4.執行職務顯有困難,例如:看護、養育親屬,有重大疾病、傷害或生理、心理因素,或其他因生活、工作、家庭有重大需要
5.負擔過重:5 年內曾擔任國民法官,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 1 年

收到調查表及通知單怎麼辦?
1.據實填載調查表後,裝入回郵信封寄回法院
2.依照指定時間攜帶通知單,到指定法院報到
3.小心詐騙:所有費用會以現金發放,法院不會要求你提供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且法院通知單上有電話可供查詢

選任期日,要做什麼事?
法院收到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後,會從該年度的備選國民法官中隨機抽選出「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程序期日的30日前,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由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透過當面詢問候選國民法官,瞭解個別候選人是否適合在目前的案件中擔任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的進行時間約數小時到半日,也有少數需要一日的情形,此外,若經選任為本案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就必須參與後續的審判程序,直到案件宣判,國民法官任務即終了。

國民法官審理什麼案件?
1.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112 年起)
2.最輕本刑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115 年起)
3.毒品及少年案件除外

國民法官可以決定哪些事?

與法官一同坐在法檯上,全程參與審判程序;可以補充訊問或詢問被告、被害人、鑑定人、證人等。
也可與法官共同決定有沒有罪、應判何罪;以及與法官共同決定有罪時的刑度輕重。

有罪或無罪,怎麼決定?
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意見在內,2/3 多數決,才能認定有罪,同意票要超過 6 票,且其中有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的同意。

判輕或判重,怎麼決定?
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意見在內,1/2 多數決,決定判多久,也就是同意票要超過 5 票,且同時有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的同意。但如果是死刑,必須2/3 多數決,同意票要超過 6 票,且其中有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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