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大戰改革!通過「藐視國會罰則、擴增調查聽證權」 一文看清行政立法權力消長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立院朝野為國會改革法案今開戰第三回合,5月17日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爆發激烈肢體衝突,纏鬥15小時,二讀通過總統國情報告時需即問即答,5月21日院會再度展開馬拉松表決大戰,至午夜快12時,通過藐視國會罰則、擴增調查權及人事同意權等條文,今(5/24)再戰擴增聽證權和增修《刑法》藐視國會罪罰則。
朝野到底在吵甚麼,《知新聞》整理懶人包一次看。5/17、5/21已二讀通過藍白黨團版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如下:
總統國情報告
#總統國情報告:增加總統應對立委提問即時回答
■立委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進行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
藐視國會罪
#藐視國會罪:官員不得反質詢、拒答、隱匿資訊或說謊、缺席,增訂罰則
■質詢答復不得反質詢,除國防、外交明顯立即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事項並經主席同意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被質詢人非經立院院會或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
■被質詢人經主席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2萬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可連續罰。
■違反前項政府人員,經院會決議可移送彈劾或懲戒,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期刑事責任。
調查調閱權
#調查調閱權:立院得行使調查權,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資料、作證。並增訂罰則。
■立院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源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檔案。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經院會決議將其移送監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規定,得經院會決議,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按次罰到改善。處分者如有不服,可提起行政訴訟。
人事同意權
#人事同意權:改記名投票、被提名人具結據實答復,審查過程應辦公聽會
■行使人事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超過全體立委1/2同意為通過。
■人事同意權案交付委員會審查,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且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邀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審查。
■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復前,應當場具結,並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等語。
■針對彈劾案的提出,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委2/3以上決議,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擴增聽證權
5/24再戰攻防中
#藐視國會罪
■修正《刑法》公務員於立院聽證或受質詢時,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擴增聽證權
■修正《立院職權行使法》增訂「聽證會之舉行」權。調查委員會或專案小組為審查議案可舉行聽證會,出席人非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若為虛偽陳述,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民間人士處2~20萬元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