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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涉詐助理費有望解套?高院裁定停審聲請釋憲! 本人回應了

社會 法庭
2025/01/02 17:02
丁牧群 文章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新竹市前長高虹安被控2020年擔任立委時,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台北地院認定她A了11萬餘元,今年7月26日依貪污罪重判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高虹安當天被內政部停職,她立刻宣布退出民眾黨。全案上訴高等法院後,審判長許永煌帶領的合議庭認為本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慮,今聲請釋憲並裁定本案停止審理。

高虹安涉貪助理費,一審判刑7年4月,日前首度到高院出庭。資料照片/林林攝 zoomin
高虹安涉貪助理費,一審判刑7年4月,日前首度到高院出庭。資料照片/林林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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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得知合議庭聲請釋憲,下午也透過自錄影片回應,尊重高院合議庭的決議,肯定合議庭從憲法的高度,以及人權保障的角度聲請宣告違憲,同時再次重申,自己沒有貪污不法,希望能夠盡快還她清白。

釋憲爭點:《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

《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由審判長許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郭豫珍組成的高院合議庭認為,該項規定依合理確信,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而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本案裁判結果,因此依《憲法訴訟法》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憲,合議庭並於今(2)日裁定停止本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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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字釋憲狀列5大理由

合議庭說明聲請釋憲的5點理由:

一、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者,各級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所為判決雖有200餘筆;然針對立法委員涉及此問題而獲判有罪者,本案尚屬首宗,相關法律規範意旨之明確性影響深遠。

二、審判實務上就地方民意代表判決所持見解,是否當然適用於立法委員,其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下稱本法)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之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惟此部分尚有疑義;且本法在實務上應如何合法操作、立法者未規範事項得否由個案法官進行審查,亦非無疑。

三、立法院常以朝野協商處理關鍵爭議,其審議理由未必完整揭示,而全國最具規模,且擁有最豐沛立法研究專業(法制局)與預算研析(預算中心)資源的立法院,猶難以確定本法之意旨,依據法律審判的法官,自無越俎代庖之餘地。

四、民意代表助理費性質的釐清,攸關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為之法律評價。對於類似案件,除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之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差額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矇矓,致難以預見其法律效果或是否構成犯罪,而造成無必要之紛爭與訟累。

五、綜上,本院合議庭認為,唯有從本質面、制度面尋求正本清源之道,方能讓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並澈底解決此類問題。因此廣泛蒐集資料,深入研究,耗費時間精力,撰寫2萬言書狀,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本案審理。

高院行政庭長王屏夏解釋,合議庭認為有爭議的部分是,立委公費助理費,究竟是採狹義的觀點,認為就是助理的薪資,不能挪用到其他事項,還是採廣義的看法,認為這就是立委定額的補貼,在定額的範圍內,立委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自由運用?關於這一點,高院函詢立法院的結果,也無法獲得明確回覆,因此合議庭聲請釋憲。

高院行政庭長王屏夏說明合議庭聲請釋憲原因。高院提供 zoomin
高院行政庭長王屏夏說明合議庭聲請釋憲原因。高院提供

台北地檢署先前起訴高虹安,指控她浮報立委助理薪資及加班費,詐得46萬30元,用於購買頭痛藥、衛生棉及支付洗頭費等個人開銷,觸犯刑度7年起跳的《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王郁文等4名時任助理是共犯。

北院認定高虹安詐11萬助理費

台北地院審理後,去年7月24日將高虹安判刑7年4月,並以防逃為由,裁定將她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北院判決指出,高虹安2020年當立委時,分別以每月7萬元、6萬2000元及4萬6000元酬金聘用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擔任公費助理,高虹安卻向立院浮報黃惠玟薪資,最多報到7萬2000元,並以浮報後酬金為基準計算,浮報請領加班費,而陳奐宇、王郁文也有同樣情形。

審理時,高虹安、王郁文均否認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但陳奐宇、黃惠玟對於2罪均坦承。合議庭認為高虹安位居立法委員要職,竟為增加立委辦公室可運用的零用金,罔顧立法院編列預算給公費助理的目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助理補助費,敗壞官箴,因此將高虹安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犯罪所得11萬6514元沒收。可上訴。

高虹安當天拍影片回應,法官的宣判,和十多年來累積過無數個助理費案判決的主流見解,有非常大的差異,前所未見,針對一審判決,絕對會提出上訴,並敬告想利用政治惡意操作,攻擊市府運作的人不會得逞,並宣布退出民眾黨。

同遭起訴的4名助理當中,王郁文被依貪污罪判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陳奐宇1年、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黃惠玟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陳昱愷無罪。

高虹安被一審判刑後,提起上訴並神隱,而王郁文雖獲緩刑,但她認為蒙受冤屈,也提上訴。

法院認定高虹安等人的浮報金額。台北地院提供 zoomin
法院認定高虹安等人的浮報金額。台北地院提供

北檢上訴:高虹安判太輕、王郁文不應緩刑

另一方面,北檢也不認同一審判決結果,提起上訴,理由主要有3部分,首先是台北地院認定高虹安犯罪所得11萬6514元,而非檢方起訴的46萬餘元,檢方認為法官少算了30多萬元,應將此案的「加班費」全部列為高虹安犯罪所得才對,且因犯罪所得不只11萬6514元,檢方也主張北院判高虹安7年4月徒刑太輕。

第2部分是「公衛文」王郁文,北院認定她貪污466元,檢方認為她始終沒有坦承犯行,並無悔意,犯後態度與其餘認罪的3名助理顯不相同,不應宣告緩刑。

檢:加班費應全列犯罪所得

第3部分是關於加班費犯罪所得的認定,北院認為高虹安的助理們確實有加班,雖因浮報薪資導致加班費也跟著增加,但領到的加班費當中,大多數金額是助理們應該領的,並非全部都是犯罪所得,且助理繳回加班費作為辦公室零用金,是處分他們的私人財產,並無不法。

不過,北檢認為「低薪高報」與「虛報加班費」本質上同樣是詐術手法,不應有差別待遇,且高虹安根本不打算將「虛報的加班費」付給助理,卻向立法院申領加班費,確實構成詐術,而此案所有被告不論辯詞是「代領」、「幫忙領」,都有虛報加班費的主觀犯意,北院針對大部分加班費,不應判決高虹安與4名助理無罪。

至於一審判決助理陳奐宇1年徒刑、緩刑3年;黃惠玟2年徒刑,緩刑5年以及陳昱愷無罪部分,北檢上訴表示如果這3人後續在高院審理時依然認罪,建議高院對3人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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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批一審判決毀她一生

高院去年11月首度開庭進行準備程序,高虹安沒有機會親口陳述上訴理由,不過她的上訴主張秀在法庭投影幕上,寫道:「民國113年7月26日這一天(一審宣判),我一生都不會忘記,一審認定我和助理貪污12萬元。」她強調一審判決極度不公平,「毀了我一生」,因為沒有一毛錢放進她的口袋,她沒有施用詐術、沒有貪污,請高院判她無罪。

公訴檢察官邱文中則主張,高虹安根本無權向立法院申請助理加班費,而且事實上助理們根本不是幫自己申請加班費,應將全部加班費視為高虹安貪污所得,約50萬元,而非一審認定的11萬餘元。

高虹安日前到高院出庭。資料照片。林林攝 zoomin
高虹安日前到高院出庭。資料照片。林林攝

「公衛文」:我會好好活下去

曾任高虹安助理的「公衛文」王郁文日前出庭也主張自己無罪,她離開法院時被記者包圍,停下腳步受訪說:「我不知道大家對於『466塊被判2年』怎麼想,家人也希望我為了自己的名聲繼續試試看(上訴),相信台灣的司法有機會可以還我一個公道。」

「公衛文」王郁文日前到高院出庭。資料照片。林林攝 zoomin
「公衛文」王郁文日前到高院出庭。資料照片。林林攝
高虹安的前助理黃惠玟日前到高院出庭。資料照片。林林攝 zoomin
高虹安的前助理黃惠玟日前到高院出庭。資料照片。林林攝

高虹安官司纏身 誣告罪判刑10月

高虹安另挨告6件官司,其中一件是旅美教授陳時奮質疑高虹安論文抄襲,被高虹安控告加重誹謗罪但不起訴,之後陳男向北院自訴高虹安誣告罪,北院認定高虹安明知自己論文抄襲還告陳時奮誹謗,構成誣告罪,今年8月21日判高虹安10月徒刑。現由高院審理中。

民事部分,陳時奮向高虹安求償975萬元,由台北地院審理中。

此外,新竹市議會民進黨團去年向新竹地檢署告發高虹安,指控她住豪宅、插手都更案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新竹地檢署日前表示,高虹安共遭告發5案,均分他字案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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