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萬人附議加重虐童刑責!法務部不採納 今天大轉彎了
【記者陳力維/綜合報導】「剴剴」遭虐死案引發全民怒火,眾人發起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加重虐童刑責,認為虐死幼童應處死刑,且不得假釋,獲13萬人附議,但法務部5/16表示,不符罪責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因此不予採納,不過今天(5/19)出現轉圜。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吳思瑤今天受訪指出,民進黨團傾聽意見,也願意與各界對話,在修法上,希望各黨能審慎、理性討論。

綠營強調「剴剴」案制度面補強是重中之重
吳思瑤今天在立法院接受媒體聯訪,針對「剴剴」案引發社會關注,藍營希望提高虐童刑度,最重可處死刑,以及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等議題,作相關說明。中央社報導,吳思瑤說,社會關注「剴剴」案,而在制度面的補強,絕對是立法院重中之重的工作,因此民進黨團除一直呼籲,對於個案不要再進行政治消費,而是要提出政策解方才是正道,因此民進黨團提出6部法案的研修,及5大面向、11個政策的配套,都是希望讓兒少(權益)補破網。
針對刑法的修正案,吳思瑤說,民進黨團尊重社會各界的討論,而立法院針對刑法第286條,立法院曾3度進行修法,加重虐童刑責,包括第8屆的立法院修法,明定凌虐未滿16歲之人,加重刑期與罰金。吳思瑤表示,第9屆立法院再修法,擴大被害者年齡範圍至18歲,並加重刑責,且首次增訂凌虐致死亡重傷罰則;第11屆的立法院則是修法,對於未滿7歲的受害者,加重刑責至1/2。

法務部:將廣納意見審慎研議修法
吳思瑤指出,民進黨團在每次討論刑法第286條修法時,都努力回應社會的期待,也兼顧法律的衡平,現在社會有修法呼聲,而本週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排定公聽會,民進黨團願意正向討論,會傾聽各界意見與對話,在修法上則是希望各黨能審慎、理性討論。
法務部發布新聞稿指出,有關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凌虐兒童的刑責修法方向,提出2項重點說明,首先,法務部向來主張對於虐童犯行應予嚴懲重罰,第二,對於各界相關建議,將廣納意見審慎研議修法。
針對「剴剴」案,有網友於2月20日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連署,並呼籲為保障兒童身心安全,提議增加虐童者刑責:
提議內容一為,刑法第271條,增設虐童致死者(受害者小於12歲),應處3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得假釋)或無期徒刑(不得假釋)、若意圖滅證者處死刑。
提議內容二則為,刑法第286條,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發育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得假釋) 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2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得假釋),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項提議獲得13萬多人附議,並於3月16日成案,主責機關法務部應於2個月內具體回應,即5月16日。

法務部:提議所主張刑度於法不符
先前5/16時,法務部回應指出,經綜整相關單位衛生福利部的意見,就提議內容研商辦理情形及後續規劃,認為建議案不予採納。法務部說明,針對提議主張刑法第271條增設虐童致死、意圖滅證等刑責,應處無期徒刑(不得假釋)、死刑等規定,及刑法第286條加重刑責,因提議主張的有期徒刑之刑度,已違反刑法第33條規定,於法不符。
法務部表示,現行刑法第286條規定,凌虐兒少致死行為最重為無期徒刑;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少犯罪者,加重其刑至1/2,因此建議不另於刑法第271條殺人罪重複規範。

有故意殺人犯意 依殺人罪論處
當時法務部解釋,現行刑法已無唯一死刑的規定,此提議主張處罰意圖滅證且處唯一死刑,不符罪責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且刑法第165條已對湮滅證據行為定有刑責,並非不予處罰。法務部也說,凌虐致死罪為加重結果犯,即故意凌虐、過失致死,刑法殺人罪則為故意犯,二者可非難性以故意殺人為重,若個案可認定有故意殺人犯意,應依殺人罪論處。
提議的刑度高於故意殺人 不符合比例原則、罪責相當原則
法務部指出,對於故意殺害未滿18歲之人之行為,現行法已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加重其刑至1/2,此提議主張的凌虐兒少致死之刑度,將使加重結果犯刑度高於故意殺人,不符合比例原則、罪責相當原則。

反而恐致法律漏洞
針對提議所指「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發育者」,法務部說,現行法定義凌虐的犯罪手法不限於強暴、脅迫,包括其他非人道手法,傷害行為僅屬積極凌虐的行為之一,因此行為人施以凌虐但未成傷害的情形,即提議處10年或2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符比例原則、罪責相當原則。
法務部另指出,提議主張把現行刑法第286條保護對象由未滿18歲之人,限縮至未滿16歲之人,將使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無法適用,造成法律漏洞。
「不得假釋」部分會廣納意見審慎研議修法
至於針對提議主張「不得假釋」的部分,法務部說明,是否修正假釋規定、針對特定罪名或犯罪類型增訂不得假釋條款,將廣納各界意見,審慎研議修法,以捍衛被害人權益,並維護社會安全。法務部強調,對於重大暴力犯罪受刑人,考量受刑人出監後對社會治安危害的可能性,如悛悔程度不足、未能完成教化,而不適合復歸社會,自然不准許假釋,所有受刑人提出的假釋審核,均從嚴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