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釋憲激辯!大法官問:有無和解可能? 籲雙方「冷靜」這樣做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國會職權修法6月底生效,總統、監察院、立法院、民進黨團分別聲請釋憲,立院院會7月16日表決通過藍白黨團提案,決議邀總統賴清德到立院進行國情報告,但大法官同月19作出暫時處分,裁定在釋憲案結果出爐前,《立院職權行使法》關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刑法》藐視國會罪等,均暫時停止適用。憲法法庭今早9時起舉行全天辯論,大法官詹森林在庭中針對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的爭議,勸喻雙方和解,也請雙方冷靜。《憲法訴訟法》規定須在辯論後3個月內宣判,依往例,最快於11月初宣判,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柯建銘向藍白提2點挑戰
開庭前,民進黨立委柯建銘受訪說:「這是《憲法》時刻,當然也是歷史時刻,我們只有一部《憲法》,沒有人可以站在《憲法》的對立面,每一個人都要向《憲法》低頭 ,我們今天來到憲法法庭,是要捍衛憲政體制、維持憲政秩序。」
柯建銘還痛批藍白提出毀憲亂政、假民主、反民主、反改革的國會改革方案,「我們提出2點挑戰,第一點是程序性違法,程序性的重大瑕疵甚至到了違憲程度,沒收了民主、沒收討論、沒收委員會、沒收協商,他們佔領主席台、舉手表決,這不是違憲什麼才是違憲?第2點,韓國瑜院長、周萬來秘書長必須負很大責任,他們有權利跟能力防止這樣的行為」。
黃國昌反嗆「綠能你不能」雙標
對於柯建銘質疑藍白程序違法,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受訪駁斥:「舉手表決是立法院議事規則授權主席可以採取的合法表決方式,在這次國會改革審議法案當中,韓國瑜院長在民進黨暴力鬧場、偷走別人的表決卡這種不堪行為發生後,依法授權採用舉手表決方式,民進黨居然提出他們從來沒主張過的『舉手表決違憲』論述,非常荒謬。」
黃國昌進一步指出,當初立法院在修《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把總統追認緊急命令的權限,從不記名投票改成記名投票,「一直號稱公開透明的民進黨黨團,竟然抱持反對立場,所以民進黨對於記名投票、無記名投票,他們的立場到底是什麼?不斷矛盾、不斷自打臉,我覺得這次憲法法庭最重要的是,要建立重要的憲法原則,就是絕對不能淪為『綠能你不能』的雙標,因為『綠能你不能』是對台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最大的傷害」。
大法官詹森林勸和解
今開庭時,大法官詹森林針對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的爭議,勸喻雙方和解,詹大法官指出,憲法法庭前次開庭時,立委黃國昌曾說「總統不來,好像也不能怎麼樣」,因此他今天要問雙方:「在這樣情形下,有沒有和解的可能?就是麻煩立法院自己把這一條刪掉,但是也請總統履行他的承諾也好、義務也好,到立法院去作他該作的報告。」
詹森林強調,這是他的建議,如果不能和解的話,憲法法庭必須介入,「可是雙方叫我們不要介入,卻又這麼樣激烈爭執,是不是也請雙方稍微冷靜一下,因為立法院定一個『訓示規定(無附帶處罰)、建議性質、不真正義務』,這有意義嗎?這是立法院要好好深思的問題,當然立法院這個本意有《憲法增修條文》的依據,也可以促請總統對立法院適當尊重,立意是很良好,但何必訴諸法律呢?」
對於詹森林勸和解,立法院的訴訟代理人葉慶元律師回應說,既然《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集會時,可以聽取總統報告,「所以這是一個政治問題,因為《憲法》已經將這件事情給相關政治部門處理,那司法權就不應該介入,所以這件事情很簡單,大法官不要介入,讓2個政治機關(立法院、總統府)去處理就好了」。
代表總統賴清德出庭的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隨即發言表示要澄清幾個問題,首先是總統曾經公開承諾在合憲、合規的前提下,接受立法院國情咨文的邀請,重點是「要在合憲、合規之下」;此外,不管是陳水扁前總統、馬英九前總統都曾經願意到立法院國情報告,「但都沒有成行過,因為每個人都要求即問即答,但這確定違憲,所以我認為應該修憲,而不是修《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應該把《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改成『應』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釋憲案6大爭點
憲法法庭6月19日裁定暫停適用的條文,涉及6個範疇,包括立委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以及藐視國會罪,這些也是今天辯論的爭點。
相關法條為今年6月24日修正公布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第25條、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項、第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
1.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憲法法庭日前裁定指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憲法》並未明文規定,立法院卻逕自於規範自身職權行使的法律中,課予總統義務,要求總統應即時或限期回應立法委員的口頭或書面提問,產生逾越立法院職權分際而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的違憲疑義。
在此情形下,總統一旦到立法院國情報告,恐將引發總統是否須履行本條文所課予義務的憲政疑義,甚至引發朝野激烈對立與衝突,造成民主憲政運作極重要的公益,遭受難以回復重大損害,因此暫停適用相關條文。
2.聽取報告與質詢
至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聽取報告與質詢部分,本條各項規定是針對立法委員對行政院院長及所屬各部會首長,行使質詢權時,對被質詢人課予各種義務及法律規定,憲法法庭認為,相關條文是立委在規範自身職權行使的法律中,將《憲法增修條文》有關責任政治的規定, 轉換為行政院院長及所屬各部會首長,應對立法委員履行各種具體法律義務,並以裁處罰鍰作為促使履行義務的強制手段,有違反《憲法》責任政治原則的疑慮,並破壞憲法機關之間的平等精神,如果適用,勢將引發立法院與行政院之間的憲政衝突,甚至形成憲政僵局,不利民主憲政有效運作,也會對《憲法》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原則等極重要的公益造成難以回復重大損害,因此裁定暫停適用。
3.人事同意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攸關人事同意權的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及第2項,憲法法庭認為除了影響總統對於司法院、考試院與監察院等憲法機關及審計長所享有的人事提名權,也會牽制相關憲法機關、特定行政機關的有效運作,使重要公益蒙受難以回復重大損害,而且考試院、司法院等憲法機關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人事提名與同意程序,即將進行,如果適用上述規定,勢將立即影響行使人事提名權、 同意權的機關之間的權限關係,有必要暫停適用。
4.行使調查權
關於立法院行使調查權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項及第59條之1第1項,立院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要求提供資料、調閱文件及命相關人員作證、接受詢問等規定,憲法法庭認為超越《憲法》明文以及先前的相關釋憲意旨,可能進一步引發立法院與其他《憲法》機關間的權限與功能分配、《憲法》職權行使競合等憲政爭議,有暫停適用的迫切必要,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也應一併暫停適用。
5.聽證會舉行
第5部分暫停適用的法條,有關聽證會舉行,包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及第6項,大法官認為,這些規定要求「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立法院委員會舉行聽證會時,「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有違憲疑慮,相關規定課予人民提供資料義務,卻未設定資料範圍、得拒絕提供資料的正當事由,以及發生爭議時的紛爭解決機制,對人民隱私權、資訊隱私權與財產權影響重大,尤其對於受邀出席聽證會而不具公職身分的社會人士而言,有被迫違反自身意願出席、表達意見、提供證言與資料的風險,損害難以回復,所以也暫停適用。
6.藐視國會罪
最後是《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罪部分,大法官認為這是《刑法》首度對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的「表意行為」,以犯罪行為處罰,探究脈絡,是配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2項、第9項及第59條之5第5項等規定的刑罰規定,但以上規定既然都已被裁定暫停適用,本條刑罰規定如不暫停適用,可能造成「任何人都可告發」,一旦告發,檢察機關必須依法處理,造成被告發人受到犯罪追訴,蒙受難以回復的「程序性重大不利益」, 因此《刑法》第141條之1也一併暫停適用。
辯論各方代表名單
案號 | 聲請人 | 到庭人員 |
113憲立1 | 柯建銘等51人 |
代表:
立法委員柯建銘 立法委員吳思瑤 立法委員鍾佳濱 訴訟代理人: 陳一銘律師 陳鵬光律師 方瑋晨律師 |
113憲國1 | 行政院 |
機關代表: 龔明鑫秘書長 |
113憲國2 |
總統賴清德 |
機關代表: 潘孟安秘書長 張惇涵副秘書長 訴訟代理人: 孫迺翊教授 蘇慧婕副教授 洪偉勝律師 |
113憲國3 |
監察院 |
機關代表:李俊俋秘書長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姚孟昌助理教授 |
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 |
機關代表: 立法委員吳宗憲 立法委員翁曉玲 立法委員黃國昌 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律師 仉桂美副教授 林石猛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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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法務部 |
機關代表: 黃謀信次長 訴訟代理人: 簡美慧副司長 劉怡婷主任檢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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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學者 |
董保城教授 黃銘輝副教授 張文貞教授 林佳和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