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像王心凌!已婚男醫噁追:妳是我的菜 她拒絕竟被評「試用期不通過」

社會 法庭
2024/08/06 19:52
丁牧群 文章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醫學系畢業的小君(化名)去年到一家知名藥廠任職,直屬上司是具有醫師資格的賴男,已婚的賴男認為小君長得很像他喜歡的女星王心凌,多次趁出差獨處等機會,在她耳邊挑逗:「妳是我的菜,很喜歡妳。」、「我雖已結婚,但是道德感很低,可以好好照顧妳。」小君冷淡以對,遭賴男評定「試用期不通過」,但藥廠沒有解僱她而是調單位,小君怒告賴男性騷擾求償60萬元,台北地院判賴男須賠10萬元。

職場性騷擾示意圖。翻攝canva
職場性騷擾示意圖。翻攝can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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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醫自稱「道德感很低」

小君告訴法官,她與賴男先前在另一家公司是同事,後來賴男跳槽到這家藥廠當處長,推薦她來當資深經理,該部門沒有其他同事,因此她經常與賴男獨處、出國開會,2023年10月間,2人到某醫院拜訪醫師,要開車離開時,賴男突然對她說:「我可以好好照顧妳。」另一次藥廠要招待外籍專家遊台灣,她向賴男提議可去淡水老街或碧潭,不料賴男語氣曖昧說:「碧潭我們兩個去就好了啊。」

同月25日,她跟賴男去北京出差,晚餐應酬後要回飯店,賴男忽然在她耳邊輕輕說:「我一定會好好照顧妳的。」2天後出差要結束,她與賴男在咖啡廳等候班機時,賴男大獻殷勤說:「覺得妳長得很漂亮,很像我喜歡的王心凌。」還語帶遺憾說:「既然妳都已經讀到醫學院了,又有了『漂亮』這個門票,沒有選擇醫生實在很可惜。」

賴男還不斷強調自己能力很強,說小君是他的菜、真的很喜歡,雖然他已經結婚,但是道德感很低,可以好好照顧小君,登機前,賴男問小君:「我說了這麼多,妳有什麼選擇?」但小君當時只覺得反感,根本不想回應。

 

 

拒絕追求遭評定「試用期不通過」

小君對賴男起了戒心,後來賴男問她周末要不要一起去台南開會,她明確拒絕而且態度冷淡,從此賴男態度丕變,小君到職2個多月時,賴男將她的工作表現評定為「試用期不通過」,建議藥廠解僱,小君認為這跟她拒絕追求有關,提出性騷擾申訴,藥廠決定延長試用期,並協助她調到其他部門,免於繼續與賴男接觸。

藥廠的調查報告記載:「公司未曾發生過推薦人於試用期間屆滿前,就作出『被推薦人未通過試用期考核意見』的情況。」報告並指出,賴男是小君的推薦人並支持她加入藥廠,卻在小君試用期間未屆滿前,提前提出「未通過試用期考核」意見,這在公司常規的人事決策中顯得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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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在Dcard爆料遭性騷

對於小君的指控,賴男辯稱由於小君工作表現不佳,他才評定試用期不通過,小君隨即開始一連串報復行為,指稱他性騷擾,刻意渲染抹黑,並向藥廠提出性騷擾申訴,對藥廠公司壓力,但即使藥廠調查認定性騷擾申訴不成立,小君仍提告,又在Dcard網站發文指稱被性騷擾,導致他被同業指指點點。

法官傳喚2人的共同友人謝男作證,謝男證稱賴男對女性同事在言語上比較開放,而小君曾對他透露出差的時候,賴男會講一些類似「我覺得妳不錯,我蠻喜歡妳的,有無機會在一起」這樣的話,另一次比較記憶深刻是,小君向他訴苦說,出差中國大陸要回台灣的時候,賴男對她再次提起要求,就是「要不要跟我在一起,我會對妳很好」。

謝男告訴法官,小君是一個比較悶的人,她一定是遭受非常大的壓力,才會跟朋友講這件事情,他覺得很意外也很難過。

 

法官認定男醫性騷擾

依據相關事證,法官採信小君的指控,認定已婚的賴男對小君表達男女交往、感情相關言語,使曉君感受遭冒犯,構成《性騷擾防治法》定義的性騷擾行為,且賴男這種具有性別關係意味的言詞,也對小君造成「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侵犯小君人格尊嚴,構成《性平法》定義的性騷擾。

台北地院審酌後,判賴男應賠償小君10萬元精神慰撫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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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性騷擾6措施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建議,如果性騷擾事件發生在自己身上時,建議你(妳)可以這麼做: 

1.相信自己的直覺:雖然不是每件事都會構成性騷擾,但請相信自己直覺。 

2.尋求情緒支持:你可以向朋友或同事說出自己的感受,不要因此自責、失去信心,或任何羞愧。 

3.向性騷擾者直接說「不」!要求停止性騷擾:美國平等僱用機會均等委員(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 縮寫為 EEOC)建議性騷擾的受害者可以寫信給性騷擾行為人,具體內容包括: 
(1)事件發生的過程(包含人、事、時、地、物) 
(2)受害者對於該事件的感覺及想法 
(3)受害者的期望,例如:希望行為人停止騷擾行為,或道歉等

4.詳實記錄每次性騷擾事件發生的過程,以作為申訴之用。

5.尋求證人及其他證據: 以錄音作為蒐證方式的同時,應注意《刑法》妨害秘密罪規定,建議以自己作為對話的一方時再錄音,或由同事、友人與行為人共同對話時,再錄音。

6.向管轄單位申訴:若事件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事件發生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可向行為人所屬單位政府機關、部隊、學校提出申訴。

申訴時行為人為政府機關首長、各級軍事機關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學校校長、機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向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若行為人不明或為前2款以外之人:可以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的警察機關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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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騷擾 # OL # 王心凌 # 男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