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欣盈反擊!討「臍帶血四寶」被指索1500萬 批超基因生技兩面手法抹黑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新光公主」吳欣盈2023年與比利時男爵雷諾生下一子, 委託超基因生技公司儲存臍帶血,但她去年底提起終止委任關係訴訟,要求超基因返還四寶(臍帶血、臍帶、羊膜、胎盤四寶),台北地院昨開庭審理,超基因強調幹細胞從原始組織分離後,原始組織就無法保留,無法返還,並指吳欣盈只支付2萬元訂金,協商過程卻要求超基因免費提供價值1500萬元的產品。對此吳欣盈今發聲明反擊,強調是超基因發生醫療事故後,免除她應付費用,卻誣指她沒付款,且她從未索賠1500萬元,是超基因主動提出500萬元的產品及服務及捐贈1000萬元公益金和解,同時要她無償擔任3年代言人,她拒代言而和解破局,批超基因玩兩面手法。

儲存幹細胞終止合約 要求對方返還四寶被指強人所難
吳欣盈2023年1月9日與超基因生技公司簽署臍帶血幹細胞委託分離保存契約書、間質幹細胞分離保存契約書,同月27日,吳欣盈支付2萬元簽約金,她同年2月9日產子後,生技公司隨即儲存臍帶血、臍帶、胎盤、羊膜等四寶。同年5月8日,吳欣盈進行新型治療技術,到生技公司指定的診所進行間質幹細胞及幹細胞外泌體針劑療程,但她施打後認為身體不適,要求診所提供輸液過程完整報告及醫療專家意見,去年底提告要生技公司返還四寶等物。
超基因律師邱筱涵昨指出,吳欣盈的要求悖於常理,契約中清楚載明,「所保存的標的物為提取出的幹細胞,而非臍帶血、胎盤、臍帶、羊膜等原始組織」,一旦幹細胞從臍帶血或胎盤等組織中分離,原始組織就無法保留,且超基因公司一直把吳欣盈委託處理的幹細胞妥善保存,如同保存自己最珍貴的物品一樣,她可以到超基因的新竹實驗室看看就知道。
超基因指吳欣盈只付2萬 討1500萬產品
邱筱涵另指出,吳欣盈支付2萬元的訂金後,就沒有再依契約支付任何費用,又在超基因依法催告終止契約、協商取回幹細胞的過程中,要求超基因免費提供價值1500萬元的產品,超基因為了促使吳欣盈依規定程序取回幹細胞,同意提供價值500萬元的產品,但希望將其餘的1000萬元改以做公益的方式辦理捐贈,但遭到吳欣盈反對,她仍然堅持取得價值1500萬元的產品,也始終沒有依照規定流程申請辦理提領幹細胞。

吳欣盈反擊稱未要求1500萬賠償 四寶被當廢棄物銷毀
對於超基因指控,吳欣盈今發聲明強調,僅向法院提起「終止委任契約」訴訟,目的是請超基因公司返還其保存之「臍帶血、臍帶血幹細胞、種源幹細胞12管、胎盤、羊膜、臍帶、胎盤間質幹細胞5億顆」,從未在本訴訟中要求1500萬的賠償。
她並指,與超基因公司分別簽署「臍帶血幹細胞委託分離保存契約書」及「間質幹細胞委託分離保存契約書」,契約載明超基因公司有保存幹細胞、增殖後間質幹細胞及臍帶血之義務,並依據民法上委任契約的規定,在契約終止後依約負有返還「胎盤、羊膜與臍帶」等物的責任,從未在契約中明定超基因公司任意處分、逕自銷毀的四寶及其衍伸物的權限。
吳欣盈認為,就算依照超基因公司在訴訟中主張的衛生署函示,也僅賦予在「無保留必要」的情形,才可依廢清法銷毀,超基因公司卻在未告知消費者的情形下,逕自將四寶細胞視作「廢棄物」銷毀,令人難以接受。
批超基因免除應付費用 卻又發函追討玩兩面手法
吳欣盈不滿,近兩年協商期間,多次要求返還「四寶」(臍帶血、臍帶、羊膜與胎盤),過程中超基因公司從未提及「四寶」已滅失或銷毀,卻在訴訟中突然抗辯,她才驚覺超基因公司從事件發生以來,蓄意隱瞞四寶滅失的情形,如何取信於社會大眾將自身細胞安心託付於一間毫無誠信的公司。
對於費用給付與終止契約部分,吳欣盈也說,超基因公司總經理曾在發生醫療事故後,以函文免除她應付費用,後續卻發函誣指她未付款而終止契約,「超基因公司一方面營造善意協商假象,另一方面卻發函終止契約並抹黑本人未付款,此種昧於事實、毫無誠信的兩面手法,除了損害本人權益,更是斲喪社會大眾對於再生醫療法制化的期待」。
接受超基因合作診所療程 執行人員無醫師資格
至於價值1500萬的產品,吳欣盈強調,與超基因公司協商的緣由為超基因公司於簽約時,推薦間質幹細胞療程,但未告知執行療程的診所非衛福部公告的認證機構,且執行人員未具醫師資格,造成她與雷諾長達3個月手臂疼痛、發紫,超基因公司就此事避而不談,甚至至今並未提供任何醫療說明。
她說,超基因公司曾主動提出價值500萬元的產品及服務(及共同捐贈1000萬元公益金)作為和解方案,但因要求本人無償擔任代言人3年而未達成和解,基於超基因公司反反覆覆的態度,她實不願意為無誠信的公司代言,讓更多無辜消費者受害。
她強調,超基因公司刻意忽略其「隱瞞違法事實」、「言行反覆」、「消極拖延」才是和解破局的前提事實,卻惡意誤導社會大眾,她強調,自己自始至終以取回「四寶」原物並促成和解為目標,然而超基因公司在協商過程中屢次欺瞞、出爾反爾,甚至任意銷毀客戶珍貴的「四寶」,更在第一次言詞辯論後以強勢姿態指責受害消費者,為避免其他消費者權益受損,身為公眾人物,決定揭露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