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勘誤」教師解聘辦法 涉變更霸凌處理程序!挨轟偷渡修法
【記者王良博/台北報導】教育部今年4月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解聘辦法),但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今(19)日表示,教育部9月「勘誤」解聘辦法部分內容,但部分條文涉及校園霸凌事件處理程序變更,形同偷渡修法,教育部作法不符合法制程序。
全教總今天召開記者會,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表示,教育部4/17修正發布解聘辦法,9/3教育部發函周知相關主管機關,勘誤該辦法第9條、第58條、第62條條文內容。
然而,侯俊良說,第58條的「勘誤」內容,是變更校園霸凌事件的行為人,要是涉及有複數身分時的調查程序,以「勘誤」方式處理,明顯不符法制程序。
全教總法務中心執行長林金財解釋,解聘辦法第58條,是規定如果校園霸凌事件有複數行為人的處理程序,例如說行為人包含校長、教職員、學生等,結果教育部「勘誤」之後,把法條中的「校長」兩字刪除,等於是變更了處理程序。
林金財進一步指出,《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應遵守草案公告、聽證、核定與發布的規定程序,因此,教育部要修正解聘辦法,應該要依循草案擬訂、公告預告修法、意見收集及發布的行政程序。
侯俊良批評,新修的解聘辦法仍存有部分爭議,此刻教育部又便宜行事,以「勘誤」偷渡修法,沒有遵守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法規命令的修正,有明顯的行政疏失。
全教總要求,教育部應按規定踐行法規命令修正程序,並再度檢視前已發布修正的解聘辦法,在教育現場是否仍有窒礙難行,或有偏頗之虞的地方,應併同修正。
對此,教育部回應,現行對於校長涉及霸凌的調查,是由主管機關進行,本來就沒有學校依解聘辦法處理的問題,且「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當中,已明定行為人同時包括校長時,準用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因此才在解聘辦法中,刪除「校長」2字。
教育部強調,有關解聘辦法的勘誤,屬於法規錯漏或誤植情形,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不涉及實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