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光電法規優化!最大差異有3點 降低業者風險並減輕地方政府壓力
【記者吳珍儀/台北報導】經濟部昨天公告「電業登記規則」、「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及相關書表格式。為優化光電法規,經濟部修正「電業登記規則」統一審查標準供地方依循。經濟部官員指出,今年的修正主要與以往有3點差異。

過去各縣市政府在審查光電設置案時確實有較大的裁量權,可以依據地方的考量來決定審查標準,導致不同縣市之間的標準不一,甚至可能出現「同樣條件、不同結果」的情況。這也是這次修法想要解決的問題之一。
光電法規優化三點差異
審查標準統一,減少行政不確定性:過去不同地方政府可能有不同的審查標準,導致審批時間長、變數多。現在有了統一的檢核表,可以讓業者更清楚申請條件,提高行政效率,減少因地方政府標準不一而造成的延誤。
強化地方溝通有助於減少阻力:許多光電案場過去因為缺乏當地居民溝通,導致抗爭或地方政府反對。經濟部官員表示,現在法規要求在重點區域(光電板密集區、升壓站、儲能設備等)必須更提前召開說明會,可以減少日後施工時的阻力,甚至爭取地方支持。
明確居民距離規範,降低未來爭議:以往,光電設施距離民宅的問題常引起糾紛,甚至讓案場卡關。現在有明確的規範,不但可以減少業者與居民之間的爭議,也讓業者在選址時有更清楚的依據,減少日後補救成本。

過去各地方政府自行決定審查標準、行政效率不一
據了解,在過去,雖然中央(經濟部能源署)訂有大方向的指導原則,但具體審查標準可由各縣市政府自行決定。例如有的縣市可能要求光電場與住家的距離要100公尺以上,但另一些縣市可能沒有明確規定;部分縣市可能強調農地變更的限制較嚴格,但另一些地方可能較寬鬆;有的地方政府會要求業者進行更嚴格的環境影響評估,但有的地方可能要求較低;有些縣市政府對光電案場較友善,審查較快;但有些縣市因擔心影響農業、生態或居民權益,審查標準較高,甚至拖延許可。
若根據過去的規定,業者面臨較高不確定性,地方政府也承受較大壓力。業者在不同縣市申請案場時,可能會遇到完全不同的審查標準,導致開發計畫難以規劃,甚至可能讓部分案件卡關,影響投資決策,也因為沒有統一的標準,地方政府必須自行決定哪些案場可以通過、哪些不能通過,容易受到地方政治或民意影響,導致決策標準浮動。
因此,經濟部制定統一的「審查標準檢核表」,這次修法後,中央將推出「太陽光電發電業同意函要件檢核表」,供各地方政府參考並統一標準。各縣市政府不再需要「各自解讀」,而是可以遵循這份檢核表的最低標準來審查。經濟部官員也補充,檢核表是提供一個依據給地方政府參考運用,讓業者也可以更清楚知道申請條件。
與「快篩表」並用提升執行效率
此外,先前經濟部與農業部合作研擬「快篩表」,經濟部官員表示,快篩表與電業法範疇不同,並可作為更前期的篩選機制,同樣也能為光電開發農地變更爭議精進程序審查效率。
快篩表可明定不適合開發區位,以避免進行重複審查導致資源浪費,預計明年完成後發函給地方政府參考。
農地變更程序皆依照農業部「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進行審查,其中第四條應就事業設置之必要性與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提出評估意見。經濟部表示,快篩表細節部分還需要討論,但初步方向會朝負面表列進行排除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