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法三讀|掌握四大重點 禁止胎兒提供細胞

生活 醫藥
2024/06/05 18:21
林芳如 文章

【記者林芳如/台北報導】歷經六年,《再生醫療法》與《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終於在2024年6月4日通過立法院三讀,提供病人新的治療選擇,同時促進再生醫療產業發展,主要有四大重點。不過病人也必須了解,再生醫療目前沒有明確療效,不能取代正規治療,只能做為輔助,加上費用高昂,須與醫師充分討論再決定。

《再生醫療法》明訂胎兒不可成為細胞提供者。示意圖,翻攝台中榮總官網
《再生醫療法》明訂胎兒不可成為細胞提供者。示意圖,翻攝台中榮總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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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係指利用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用以治療、修復或替換人體細胞、組織及器官之製劑或技術,細胞療法臨床使用最多的是癌症病人,其次是罕病患者。

《再生醫療法》主要是因應2018年上路的《特管辦法》即將落日,必須要法源銜接,確保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之安全及品質、維護病人接受治療之權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主要規範對象是「製劑產業」,確保再生醫療製劑之安全、品質及有效性。

執行再生醫療前應完成人體試驗

《再生醫療法》主要有四大重點,第一,為確保提供病人安全有效之治療,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若執行再生醫療前未進行或未完成人體試驗,可處20萬元到200萬元罰鍰。

但有2個例外情形免完成人體試驗,第一是恩慈療法,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之藥品、醫療器材或醫療技術,第二是再生醫療法施行前,醫療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執行的再生技術。

胎兒不可成為細胞提供者

第二,為防止《姊姊的守護者》電影情節真實上演,孩子的出生是為了拯救重病的手足,所以法條明訂,組織、細胞提供者限於成年人,胎兒不可成為細胞提供者,但羊水、臍帶和胎盤不受此限。此外,為避免無行為能力者被迫提供細胞,代理人代為同意時,其書面同意書須經過公證程序。

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最高罰2千萬元

第三,明定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之範疇、執行醫師之資格及應向病人充分說明相關權利義務等事項。第四,加重罰則,因再生醫療之執行影響病人生命、身體或健康甚鉅,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或為再生醫療廣告,可處200萬元至2000萬元罰鍰。

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表示,正式生效日由行政院訂定公布,目標今年底前完成16項子法訂定。

細胞治療目前沒有明確療效

再生醫療雖然提供癌症或罕病患者一線生機,不過,衛福部5月首度公布癌症患者細胞治療結果,從大腸直腸癌、肝癌、胰臟癌四期患者的數據看來不具統計意義,換言之,無法證明療效,細胞治療仍屬輔助療法,強調民眾還是要跟醫師討論最佳治療方式。

癌症基金會執行長、免疫細胞治療專家張文震提醒,病人必須了解細胞治療目前沒有明確療效,建議先走完標準療程再嘗試再生醫療,畢竟再生醫療費用昂貴。醫改會執行長林雅惠呼籲,衛福部應該建立平台,讓民眾可以查詢獲得認證的醫療院所名單、再生醫療療效,提供病家做醫療決策的重要參考,以免淪為待宰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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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生醫療法 # 細胞治療 # 癌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