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侵報導標準惹議 初步指引1情形可揭露機構名字

生活 醫藥
2024/08/01 20:40
林芳如 文章

【記者林芳如/台北報導】北市幼兒園園長之子涉性侵十多名幼童,媒體原本礙於《兒少權法》第69條不敢揭露加害者資訊,導致家長繼續送孩子入虎口。衛生福利部今日(8/1)邀集媒體及學者專家討論兒少及性暴力事件報導指引,未來行為人尚未排除嫌疑卻仍服務於兒少、身障、老人等機構,為防止傷害擴大,媒體得以適度報導該行為人現服務單位。

兒少及性暴力事件報導指引初步共識,若行為人未排除嫌疑卻仍服務於兒少、身障、老人等機構,可適度揭露機構名稱。AI生成示意圖 zoomin
兒少及性暴力事件報導指引初步共識,若行為人未排除嫌疑卻仍服務於兒少、身障、老人等機構,可適度揭露機構名稱。AI生成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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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日前引發熱議的幼兒園性侵害事件報導標準,衛生福利部今日邀集廣播電視、新聞媒體、報業雜誌相關公、學、協會,以及兒少團體、學者專家與通傳會、文化部、教育部等政府部門代表,就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進行討論。

經過兩個半小時討論達成初步共識,未來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發現成年行為人於事件發生後,尚未排除觸法嫌疑前,仍服務於相關兒少、身障、老人等機構,基於維護社會公益、防止傷害擴大,得以適度報導該行為人現服務單位,但仍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

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澄清,目前相關法規並未禁止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而是在報導這些事件時,禁止揭露足以識別兒少及被害人身分資訊,但媒體為了避免誤觸法規,往往用更高標準的自律規範自我要求,以致讓外界誤以為連事件本身都禁止報導。

張秀鴛表示,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草案內容除了列舉得適度報導的事項外,針對禁止揭露的資訊也有明確規範,包括被害人身分資訊,以及行為人為未滿18歲者或其與被害人為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伴侶者,或其他因揭露行為人資訊而得以間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關係者,行為人之身分資訊亦不得報導。

對於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時,張秀鴛強調,應尊重被害人及家屬感受、避免對行為人未審先判、避免激化大眾情緒與對立等,媒體對於報導內容若有觸法疑慮,可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請審議確認。

衛福部統計,近5年媒體因違反上開隱私規定而受罰的件數總共65件,其中有50件(77%)都是屬於報導名人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而揭露足以識別兒少身分資訊的類型,這些案件多半未涉及公共利益。

至於另外15件,有7件(11%)屬於家庭內的兒少不當對待事件,有4件(6%)是少年觸法案件,與本次幼兒園狼師案引發討論相類的家外兒少不當對待案件則有3件(5%),另有1件是成人性侵害案件。

張秀鴛表示,暴力防治及維護被害人隱私絕對無庸置疑,為了防止傷害擴大而必須侵害被害人隱私應以最小限度為原則,因此該指引所容許的適度揭露資訊僅是為了防止傷害擴大,並不是要以私刑取代國家公權力應有作為,該指引上路後,將持續蒐集實務運作狀況及各方意見,必要時將進行相關法規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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