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片|行人過馬路對救護車比中指!僅能罰500元? 警政署曝最慘下場
【記者林志青、古和純/台北報導】高雄市楠梓區本月22日晚間6時許,男子綠燈步行楠梓新路、建楠路口時,遇消防局楠梓分隊救護車出勤,男子念念有詞還疑似比出不雅手勢挑釁。楠梓分局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無規範行人未避讓救護車罰則;孰料交通部今天澄清,可依道交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妨礙交通規定,處500元罰鍰。警政署晚間發新聞再次澄清,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以不當言詞或行動相加公務員,最高面臨1萬2000元罰鍰。

據悉,22日晚上6時38分,楠梓分隊執行建楠路的路倒救護,現場男性傷者(約67歲)流鼻血,消防隊獲報前往救援,行經楠梓新路、建楠路口時,1名正在過馬路的行人,疑被緊急剎車的救護車嚇到,口中念念有詞,還比手畫腳一番,隨後疑似比出不雅手勢,救護車見狀繞道而行。過程全被後方車輛行車記錄器拍下,並上傳臉書社群。
高雄楠梓分局上午表示,救護車禮讓行人優先,中年男子出現肢體手勢,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無規範行人未避讓救護車通行之處罰。引發各界討論。
交通部:涉違「道交條例」妨礙交通
交通部說明,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於道路具有優先通行權,除各類車輛應避讓外,行人過馬路亦應禮讓救護車優先通行,若行人有不禮讓妨礙救護車優先通行或妨礙其他車輛避讓致生妨礙道路交通運行之情事,依個案具體事實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妨礙交通之規定,可處500元罰鍰。
另交通部也特別說明,行人如故意以強行、暴力手段來妨礙救護車通過,此種具有惡意的妨礙行為,亦涉刑法強制或妨礙公務罪之論處;如果傷者因為救護車被阻擋而無法獲得及時救治,因此導致重傷或死亡結果產生,亦有再涉及刑法過失致重傷或過失致死罪嫌,以及相關民事賠償責任。

警政署:比不雅手勢涉犯《社維法》
警政署表示,經檢視相關影片,初判男子行為尚未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警政署指出,但行人嗆聲比不雅手勢,疑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此外,如侮辱情節嚴重,已妨害公務執行,則可依《刑法》第140條、第309條侮辱罪嫌移送法辦,並非無處罰規定。
另依據交通部100年交路字第1000063537號函解釋,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行經行人穿越道,救護車仍有優先通行權。因此,警政署呼籲民眾,行人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上述情事仍應禮讓救護車,切勿阻礙緊急車輛優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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