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租賃資金進房市 金管會要求銀行下4防線
【記者林巧雁/台北報導】立委關切融資公司資金來自銀行再流入房市,銀行公會上周五發文給各銀行,要求對融資公司授信設4道防線,包含追蹤資金流向、融資不動產需遵守央行規定、納入銀行不動產總量管制、其他授信簽切結不得再融資給建商。
金管會也將說明回覆給質詢的立委郭國文與立法院財委會,關於外界關心租賃公司授信資金流入不動產管理,強化4點規定如下:
1.銀行對融資租賃公司授信,應覈實辦理徵授信審核,了解客戶的營運模式、業務種類,評估資金用途和授信額度合理性,並應定期追蹤資金實際用途與原申貸用途是否相符。
2.若融資租賃公司的資金用途為不動產業的資金融通,銀行應了解融資租賃公司的相關風險控管機制,揭示於徵授信資料。並要求融資租賃公司辦理該資金融通時,應遵循「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的相關條件、額度限制與其他控管措施。
也就是租賃公司若把錢借給建商,銀行可要求融資公司遵守央行選擇性信用管制的規定,包含對土建融、餘屋、工業區閒置土地等貸款條件、成數限制等。
3.融資公司放款給不動產業者的金額,也需併入銀行自定的不動產放款總量管制計算,且銀行不能因此提高此總量限額。
4.銀行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其他授信,應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切結,或承諾資金不得流用至不動產業相關資金融通,並約定如發現違反切結或承諾時的處理方式。
金管會表示,已研議將資本額一定規模以上的上市櫃融資租賃公司指定為金融服務業,適用金融消費保護法規定納管,並已委外研究制定融資公司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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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指出,先前已請銀行公會參考國際間對於影子銀行的風險管理措施,研議銀行對租賃業的授信實務作法,並將租賃公司的營運模式、財務槓桿比、融資信用風險管理、備抵呆帳提列政策,消費者保護措施、ESG、租賃公會自律規範遵循情形納入授信評估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