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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懲假球營利犯!關10年併科5千萬罰金 政院拍板修運彩條例
【記者施智齡/台北報導】假球案讓中華職棒多度蒙上陰霾,退役中信兄弟「周董」周思齊數年前談起曾被黑道架走、下藥、脅迫打假球仍餘悸猶存,行政院會今通過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擴大罰則構成樣態,並且加重意圖營利犯之刑罰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千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去年底三讀通過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新增簽賭、打假球罰則,亦擴大適用運彩未納入的賽事,教育部進而修正相關《運彩條例》,並於今天行政院會上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轉述,院長卓榮泰表示,發行運動彩券之盈餘對於國內運動人才培育、整體環境提升具有重大助益,為健全運彩發行,維護競技賽事公平性,保障參與投注民眾的權益,本次修正《運彩條例》第21條跟21條之1,將跟《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共同維護運動競技賽事的公平性。修正案送請立院審議後,請教育部積極跟朝野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爭取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教育部說明修法內容,增列以「利誘方式」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亦處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上3千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增列「意圖營利犯」之刑罰,同「3人以上共同」犯罪者,加重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千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基於「一罪不二罰」原則,針對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者、發行機構及其員工等未主動配合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現行已有刑事訴訟法相關強制處分規範,因此刪除針對前述行為處200萬以上1千萬以下之行政處罰條文(第21條之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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