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貪遭停職!顏寬恒仍可當立委 內政部曝原因

政治 黨政要聞
2024/07/26 13:28
蘇柏銓 文章

【記者蘇柏銓/台北報導】國民黨立委顏寬恒沙鹿豪宅涉侵占國土、詐領助理費、假買賣3案,今遭法院宣判貪污判7年10月、偽造文書判6月、竊佔國土無罪。可上訴。而同一天民眾黨籍的新竹市長高洪安也應涉貪遭判有罪並褫奪公權,內政部稍早表示依法停止高虹安市長職務。對於高虹安遭停職但顏寬恒仍可當立委,內政部解釋,顏寬恒非屬賄選等罪,無適用的停職規定。

國民黨立委顏寬恒(右);新竹市長高虹安(左)相繼被判涉貪有罪,但兩人境遇大不同,高虹安遭停職,顏寬恒則仍可當立委。翻攝顏寬恒臉書、林林攝
國民黨立委顏寬恒(右);新竹市長高虹安(左)相繼被判涉貪有罪,但兩人境遇大不同,高虹安遭停職,顏寬恒則仍可當立委。翻攝顏寬恒臉書、林林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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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遭停職 邱臣遠代理市長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涉嫌在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今遭台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之1項規定,縣(市)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第82條第2項規定,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

內政部表示,依地制法規定,停止高虹安市長職務,並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市長職務。

顏寬恒仍可當立委員因曝

而國民黨立委顏寬恒沙鹿豪宅涉侵占國土、詐領助理費、假買賣3案,今遭法院宣判,顏寬恒貪污部分判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偽造文書判6月、竊佔國土無罪。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並未規定一審被判有罪就要停職。

內政部解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7條規定,當選人於登記參選該公職身分之選舉犯賄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權。立法委員顏寬恒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不適用前開停職規定。

內政部強調,未來如經法院判決確定,且有褫奪公權情事,將由內政部依法院判決註銷其立法委員名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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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寬恒 # 內政部 # 高虹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