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肝診所特權疫苗案逆轉!200萬免罰確定 衛福部漏1程序成關鍵
COVID-19疫情期間,北巿府認定好心肝診所施打對象不符規定,罰200萬元。診所抗罰一審敗訴,二審今認定,衛福部未依接種政策發布及刊登公報,本件開罰有誤,判免罰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由衛生福利部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期間,傳染病防治法的中央主管機關仍為衛福部;傳染病防治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預防接種政策」,應以衛福部訂定發布者為限,因此中央指揮中心以其名義,自行對外發布的預防接種應變措施,醫療機構就算沒配合,仍不得以違規為由,予以開罰。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行政機關對不確定多數事件所為通案、反覆性的規範,其拘束對象於規範事件反覆發生時,仍有增、減的可能,難以個別化確定其範圍者,為行政程序法所稱的法規命令,須依法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才生效力,不得因其使用一般性特徵描述規範對象,即認屬對人的一般處分,而規避踐行上述法規命令生效要件。
因此,本件傳防法主管機關(衛福部)或中央指揮中心依法律授權發布的預防接種政策或相關必要應變措施,若屬法規命令,也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非僅以記者會發布新聞、發函轉知合約醫療院所或在網頁上公告等方式發布,明顯欠缺法規命令的生效要件。
最高行表示,本件台北巿府衛生局開罰原處分,明顯有違誤,因此廢棄原判決,由最高行政法院自為判決,判決原處分撤銷,即好心肝診所免罰新台幣200萬元。全案確定。
全案緣於,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嚴峻期間,民眾搶打疫苗,好心肝診所爆出私打疫苗,施打對象大多非一至三類醫事人員,許多名人也坦承在好心肝診所接種疫苗。
台北巿政府衛生局依傳染病防治法,對好心肝診所開罰200萬元,另在廉政透明委員會網站公開「衛生局配發好心肝等診所COVID-19疫苗爭議調查報告」。
依台北巿政府民國110年6月下旬做出的裁處書記載,好心肝診所110年6月4日已替醫事人員和員工施打疫苗,仍於同年6月7日至8日向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領取公費疫苗;北市府認為,好心肝診所未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公布的疫苗接種對象接種,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裁罰200萬元。(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