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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院修法!公務機關首長霸凌最高罰100萬 公務員性侵、性騷、酒駕得免職

政治 黨政要聞
2025/05/01 20:08
法亞施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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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施智齡/台北報導】勞動部公務員輕生案掀出政府部門長年蓋牌的職場霸凌惡習,考試院會今審議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等3部法令修正案,明定機關首長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將職場霸凌、酒後駕車、性侵害、性騷擾等重大違失行為,增列為得一次記二大過予以免職之情事,展現政府對於公務人員前述行為零容忍的政策態度。

考試院院會今通過三部法令修正草案,將職場霸凌定義及申訴期等規定入法。考試院資料照 zoomin
考試院院會今通過三部法令修正草案,將職場霸凌定義及申訴期等規定入法。考試院資料照

考試院院會今審議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安衛辦法)》修正草案,以及《公務人員考績法(考績法)》第12條修正草案等3項法案,修法重點包含職場霸凌防治,以及強化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健康兩部分。

考試院長周弘憲今主持院會,通過3部法令修正草案。試院提供 zoomin
考試院長周弘憲今主持院會,通過3部法令修正草案。試院提供

霸凌吃案、未提供職場安全防護等 負責人有責!

考試院表示,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確機關保障公務人員免受職場霸凌的責任,並將職場霸凌定義入法,同時明定申訴期限,非權勢職場霸凌為3年、權勢職場霸凌為5年,並增訂機關違反安衛辦法的處罰。適用對象包括政務人員、民選公職人員、約僱人員、駐衛警察、工友技工、約用人員等。

根據草案,職場霸凌是指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正當合理範圍,持續以歧視、侮辱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遭受不法侵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草案並針對3種情形,明定負責人員應案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包括:一、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的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二、知悉職場霸凌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三、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第一款情形罰2萬以上20萬以下罰鍰,第二、三款經上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者,罰3萬以上30萬以下罰款;第三款情形如致生重大災害,處應負責人員3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致生死亡事故者,處50萬元以上150萬以下罰鍰。

草案指出,應負責人員係指機關首長或於該工作場所中,代表機關首長實際執行管理、指揮或監督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人。此外,並明定機關首長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公務人員涉重大違失行為 得免職

安衛辦法修正草案部分,增訂「職場霸凌之申訴及處理」專節,完善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機制,包括行為人涉案情節重大得先調整職務,調查小組外部成員比例不得少於2分之1,並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調查;以及課責機關調查處理責任,須迅速採取切實可行的補救措施,並不得對申訴人為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等。

考績法第12條修正草案則同步修訂,將職場霸凌、酒後駕車、性侵害、性騷擾等重大違失行為,增列為「得一次記二大過予以免職」之情事。

根據草案說明,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具重大違失行為已顯不適任者,依現行規定即可辦理一次記兩大過予以免職,俾追究行政責任。本次修正為特別強調政府對公務人員相關重大違失行為零容忍的政策態度,例如:酒駕、施用毒品、性侵害、性騷擾、職場霸凌等,爰增列部分款次。

考試院說明,保障法、考績法2案將於近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安衛辦法修正案則將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後發布實施。期望透過本次修法,藉由更明確的規範、更完善的保護措施,以及更嚴密的課責機制,為公務人員打造一個安全、健康、友善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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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院 # 公務人員 # 霸凌 # 性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