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軟給前男友一次 完事趁她昏睡再來一次!欲求不滿男下場曝光

社會 法庭
2024/07/13 11:30
王煌忠 文章

【記者王煌忠/台中報導】台中市一名從事工程的曾姓男子,到前女友(甲女)住處要求「嘿咻」,甲女心軟答應,不料完事後,曾男趁甲女服用鎮靜劑陷入嗜睡時再來一次,甲女醒後發現下體刺痛始知被硬上,法官審酌曾男坦承犯行,且賠償甲女達成和解,依乘機性交罪判有期徒刑1年9月,緩刑4年,可上訴。

台中市曾姓男子趁前女友服用鎮靜劑陷入熟睡,趁機性交得逞,法官審結判曾男有期徒刑1年9月,緩刑4年。王煌忠攝
台中市曾姓男子趁前女友服用鎮靜劑陷入熟睡,趁機性交得逞,法官審結判曾男有期徒刑1年9月,緩刑4年。王煌忠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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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起訴指出,曾男與甲女分手後還保有聯繫,2023年1月27日下午,曾男前往甲女位在台中市南屯區住處,因甲女一時心軟,合意發生一次性行為,完事後甲女自覺2人分手後,不宜再發生性行為,遂明確表明2人間不應再發生此事。

不料翌日凌晨1時許,甲女因服用鎮靜劑藥物躺在床上入睡,曾男見有機可乘,脫掉甲女下半身衣褲性侵得逞,甲女白天醒後發現下體有刺痛感,曾男才坦承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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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審理,曾男明知甲女服用藥物意識不清,乘機對其為性侵犯行,所為顯無可取,審酌曾男犯後坦認犯行,因一時失慮誤觸刑典,並與甲女成立調解,依約賠償甲女之犯後態度,甲女亦同意給予曾男緩刑機會,判曾男1年9月,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

不過法官認為,曾男法治觀念薄弱,為預防再犯,除緩刑宣告外,併命曾男接受4場法治教育,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根據《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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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機性交 # 性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