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1.0|柯文哲以自己的人身自由 換一堂法律課
律師/梁維珊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捲入京華城案,30日中午被廉政署帶回訊問,隔天凌晨移送北檢複訊,卻因拒絕夜間訊問遭當庭逮捕。他聲請提審被駁,遭檢方聲押後,法院昨晚開羈押庭,直到今天凌晨才將他無保請回,柯文哲歷經60多小時才重獲自由,也引發法律爭議。
柯文哲偵訊法律爭議:
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又同法第228條第4項規定:「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因此,收到傳票後,人民有配合調查的義務,實務上不到場,即有受到拘提的風險,但也因此造成了像是柯文哲這數日來案件的人權侵害隱藏風險,因為大家都看到了,誠實到場的人,在拒絕夜間訊問後的下場,有可能是被認定有羈押之必要而遭到逮捕,屆時方開始起算24小時,即使聲請提審,也可能被法院以前揭理由駁回提審。然而,這卻涉及了經傳喚、自首、自行到場的訊問時間不受到憲法第8條保護的情形。
經傳喚、自行到場開始接受檢察官訊問難道就沒有受到人身自由的拘束嗎?當然是有的。
遭拘提有24小時限制 自願到場沒規範時間限制成漏洞
憲法第8條第2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90號及第639號解釋理由均明確說明:「人身自由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應受充分之保護,對人身自由之剝奪或限制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惟相關程序規範是否正當、合理,除考量憲法有無特別規定及所涉基本權之種類外,尚須視案件涉及之事物領域、侵害基本權之強度與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有無替代程序及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判斷而為認定。」故刑事訴訟程序關於經傳喚、自行到場開始接受檢警訊問,雖非逮捕、拘禁,然而到底要不要受到24小時的保護,這部份的立法缺漏,並未規範在受到傳喚、或自行到場時的程序侵害基本權的強度與範圍,變成幾乎無時間限制的狀況,在在侵害人身自由至明,立法者應儘速進行立法。
因此,筆者認為,有關柯文哲聲請提審遭到駁回乙事,爭點在於柯文哲在主張拒絕夜間訊問後,竟遭到突襲以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而遭到逮捕後方開始起算24小時,羈押固由羈押法官負責審理,然提審聲請之法官是否有擴大審查前揭自行到案之程序,有無侵害人民人身自由之權限,檢察官是否有藉由此程序缺口導致人民人身自由之侵害,非提審法官所不得審查,此部分應綜合考量憲法第8條及前揭大法官解釋方屬合憲。
政治歸政治,撇除政治之外,柯文哲此次長時間的訊問確實造成其人身自由之侵害,法律上既然有漏洞,那麼補正這個漏洞絕對是刻不容緩,2024年9月1日,柯文哲以自己的人身自由,換一堂刑事訴訟正當法律程序的課,希望立法者能儘速就此部分為討論,避免人權再度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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