殉職警長3|女毒蟲1舉動求輕判! 劉宗鑫父怒批人渣:這輩子不可能原諒
【記者丁牧群、曾伯愷、林志青/新北報導】新北市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所長劉宗鑫,去年9月30日深夜在金城路攔查一輛違停汽車時,遭吸食依托咪酯(喪屍菸彈)等4種毒品的女駕駛陳嘉瑩拖行、衝撞路邊護欄慘死,陳女今年2月被檢方依殺人等罪起訴,新北地院國民法官5月開庭時,陳女請求法院「轉介適當機構團體進行修復」,希望獲輕判,但劉宗鑫父親、遺孀當庭表示「無意願修復」,法官因此駁回陳女聲請。

劉父痛批女毒蟲人渣 「這輩子不可能原諒」
「她不及宗鑫一根寒毛,是社會人渣、畜牲!」劉父接受《知新聞》專訪,講到女毒蟲,痛心又憤怒,直言這輩子不可能原諒。
劉爸爸痛斥,陳女只因吸毒不服從盤查,拒絕下車還加速開走,面對劉宗鑫當時攀附駕駛座車門攔阻,「凡是有良心的人一定會停下來,結果她沒有,還往前開,兩次撞擊護欄,宗鑫一個血肉之軀,怎麼經得起這樣撞擊?」
更讓劉爸爸無法接受的是,女毒蟲犯後逃逸躲藏友人家中,落網後驗出施用多種毒品。
「吸毒的人不會改!」劉爸爸沉痛喊話,不希望女毒蟲假釋後再有無辜民眾或警員受傷,期盼「殺人償命,一命賠一命」,「如果真的嫌犯判死,我可能這個心比較會卸下」。

女毒蟲想與所長家屬「修復關係」遭駁
女毒蟲陳嘉瑩去年9月犯案後遭羈押至今,新北地檢署今年2月起訴她涉犯殺人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妨害公眾往來罪、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其中殺人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由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審理,尚未選任國民法官,目前仍在準備程序中。
殉職所長劉宗鑫的父親、遺孀日前向法院聲請擔任訴訟參與人獲准,另一方面,陳嘉瑩的法律扶助律師簡銘昱於4月間具狀聲請法院將本案轉介「修復式司法」。
法院今年5月13日召開第一次準備程序庭時,法官詢問陳女意願,她也表示希望透過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與劉宗鑫家屬「修復關係」。
法官當庭詢問劉宗鑫的父親、遺孀意見,2人都明確表示無意願進行修復式司法,法官依據《法院辦理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審酌被害人方面無意願,已駁回陳女的聲請。
故意拖行警所長、撞護欄害命
檢方起訴認定,31歲的陳女去年9月30日吸食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三級毒品愷他命及依托咪酯電子菸後開車上路,晚間10時29分將車停在土城區金城路的新北地檢署偵查大樓前路邊,警所長劉宗鑫與部屬楊姓警員於晚間10時54分發現陳女車輛牌照已註銷,上前盤查,認為陳女包包裡疑有毒品,要求她下車配合調查遭拒,這時劉宗鑫把手伸入駕駛座車窗,抓握方向盤要防止陳女開車逃逸,不料陳女右手轉動方向盤、猛踩油門疾駛。

遭拖行的劉宗鑫大聲喝令陳女下車,但陳女以S型危險駕車方式,沿土城金城路2段往三峽方向加速逃逸,開到金城路2段與裕民路口時,故意向左撞擊捷運施工護欄,導致劉宗鑫背部猛撞護欄墜地。
劉宗鑫頭胸腹背部、四肢多處外傷骨折,到院前因多器官損傷出血而死亡。陳女隔天凌晨在友人家中被逮,驗尿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去甲基愷他命、依托咪酯類多種毒品陽性反應。

女毒蟲花1300元買菸彈 稱沒錢繳罰金才逃
陳嘉瑩落網後供稱過去多次因毒品案被逮,都易科罰金結案,這次因擔心沒錢繳罰金,遇臨檢才加速逃逸。
檢方今年2月除了依殺人等罪起訴陳女,也起訴販賣喪屍菸彈給陳女的男子劉坤和,查出陳女以1300元向劉男購買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的煙彈,由於兩人交易毒品為去年9月27日,當時依托咪酯類毒品為三級毒品,因此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起訴劉男,新北地院審酌劉男於偵審中均自白認罪,可減刑,今年6月判決劉男1年8月徒刑。
劉宗鑫去年9月30日遭陳女衝撞拖行殉職後,行政院於去年11月27日公告依托咪酯為第二級毒品。

殉職所長獲頒褒揚令 遺孀訣別文令人動容
殉職的劉宗鑫獲新北市長侯友宜頒發褒揚令,內政部長劉世芳也頒發楷模獎章,並由警政署長張榮興主持追晉職務。
去年10月22日是劉宗鑫公祭,劉妻抱著1歲幼女一路哭紅眼,當時4歲的女兒也跪地送行,場面哀戚。
現場播放劉妻預錄的訣別文,「過去的十幾天,我猶如過了十幾年,從前的等候再久,你總還是會有下勤回來的一刻。當我發現為你留門的那盞燈光,再沒人把他熄滅,才驚覺我這次等待的你再無歸期」。4歲幼女也天真問:「老天爺可以讓爸爸回來嗎?」令人鼻酸。


什麼是修復式司法
司法院網站指出,修復式司法目的在於修復被害人及被告因犯罪而破裂或受影響的關係,雙方於修復過程中,經由專業中立的修復促進者協助,在和善、自願、安全、尊重、平等及不受干擾情境下,坦誠對話溝通,了解犯罪事件緣由、結果及影響,共同尋求修補犯罪所造成傷害的方式,受影響的社區或他人也可參與,面對犯罪問題,支持被害人及被告重新融入社會,進而避免再犯及促進社區和諧。
依據《法院辦理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修復式司法的重點如下:
一、法院辦理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注意保持中立、尊重意願、保護隱私等基本原則。
二、法院詢問被害人是否聲請轉介修復時,應特別注意被害人情緒反應,慎選詢問時機、場合及方式,避免造成二度傷害。
三、法院決定轉介修復前,應告知及評估,取得當事人同意,並妥適篩選過濾案件 。
四、法院轉介修復後,可請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提供資料,並訂定實施期限及費用支付標準;法院應提供受轉介機關、機構或團體所需案件基本資料及相關協助;法院於轉介修復實施中,得請受轉介機關、機構或團體提出報告及說明進度;法院於轉介修復實施完成後,得辦理事後追蹤或品質管制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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