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貪污重判12年!內政部秒停職停薪 藍考紀會不停權「我們不是司法院」
【記者蘇柏銓/台北報導】宜蘭縣長林姿妙因涉貪污,今遭宜蘭地院宣判一審有罪,12年6個月徒刑,褫奪公權6年,可上訴。林姿妙將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根據國民黨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涉貪污治罪條例一審判決有罪者,得由考紀會停止黨權,不過考紀會主委黃怡騰表示,「林縣長不會停止黨權,我們不是國家也不是司法院,處理有詮釋跟定調的權力。」
《國民黨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第8條指出,「黨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考紀會先行停止其黨權」,其中包括「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犯罪嫌疑重大,經法院裁定以高額保釋金具保、羈押或一審判決有罪。」;另外《國民黨黨章》第36調也寫到,「黨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經法院第一審判處有罪者,應予以先行停止黨權處分」
不過考紀會主委黃怡騰接受《知新聞》電訪時則明言,「林縣長不會停止黨權」,案子必須要等三審定讞,現在才一審,支持林姿妙上訴。」
「我們不是國家也不是司法院,我們是自己政黨的社團法人,處理有一定的慣例」,黃怡騰說,黨中央授權考紀會詮釋定調處分規則的權力,考紀委員跟考紀會都是需要報請全代會任命,有其獨立性;《國民黨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內文是寫「得」停權而非「應」。
不過先前民眾黨籍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因助理費案一審有罪時,她雖然也提起上訴,但立刻宣布退出民眾黨;黃怡騰則說,「每個政黨有各自的態度,不一樣,不便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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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則說,即日起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並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縣長職務。
內政部強調,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止職務期間得否發給半俸,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規定,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之決心,因此決定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