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權法》挨轟保護加害者 衛福部喊冤沒限制報導

生活 醫藥
2024/07/16 18:24
林芳如 文章

【記者林芳如/台北報導】台北市某幼兒園園長之子涉嫌性侵猥褻20名兒童,還偷拍600部性私密影像,立委痛批《兒少權法》第69條原本要避免孩子遭二次傷害,結果媒體無法揭露資訊反成加害者的保護傘。衛福部保護司今日(7/16)聲稱是誤會,沒有不能報導性侵案件、加害者資訊,幼兒園也非教育部定義的學校,也沒有不能報導是哪一間。

衛福部保護司聲稱是誤會,沒有不能報導性侵案件、加害者資訊。林芳如攝
衛福部保護司聲稱是誤會,沒有不能報導性侵案件、加害者資訊。林芳如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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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權法》第69條:「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立委王婉諭表示,近期憤怒的大家都在問是哪間幼兒園?狼師是誰?原本為了保護兒少隱私,避免孩子受到二次傷害的規定,導致媒體無法揭露加害人資訊,反而成為加害者的保護傘。對於兒少案件隱私的保護,必須兼顧對於潛在受害者的示警與知情,《兒少權法》應該要適度放寬對於媒體報導的限制。

立委林月琴也質疑《兒少權法》第69條到底保護誰,指出2022年6月第一起案件發生時,家長希望找媒體曝光,當時媒體礙於法條限制無法揭露資訊,導致家長繼續送孩子到虎口,第69條用意是避免受害者遭二次傷害,實務上卻導致資訊不對等,潛在受害者不知情況下誤入危險。

不過,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今日喊冤都是誤會,指出兒虐、性侵害等四類負面案件不得報導足以識別被害人身份資訊,足以識別被害人身份資訊是指姓名、影像、聲音、加害人與被害人的關係,換言之沒有不能報導,也沒有說不得報導加害人資訊,但如果加害人是亂倫,有些是父母、主要照顧者或監護權人所施行的暴力,這就不能報導加害人。

針對台北市幼兒園案,張秀鴛說,據悉幼兒園並非教育部定義的「學校」,雖然限制報導學校、班級,但幼兒園不是學校,所以也沒有不能報導幼兒園名稱,現行把足以識別資訊放在施行細則,造成很多媒體誤解,甚至沒有去看細則,所以這次《兒少權法》修法會聽各界聲音,把足以識別內容搬到母法,而且將來會刪除班級、學校足以識別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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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少權法 # 衛福部 # 性侵 # 幼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