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釋憲案「四箭齊發」! 大法官受理了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國會職權修法法案26日生效,但總統賴清德、行政院、監察院和民進黨團4箭齊發,決定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司法院今天指出,針對民進黨立院黨團聲請釋憲的部分,憲法法庭今天已評決受理,至於總統府和行政院分別提出的聲請案,憲法法庭也已完成分案,由承辦大法官及所屬審查庭依法處理中。
據了解,大法官會等監察院等機關也遞交釋憲聲請書之後,才會對暫時處分作出裁定。
攸關國會職權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修正案5月28日正式在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院隨後提出覆議,但6月21日立法院表決時,遭到藍白黨團聯手否決,總統賴清德24日公告,認為總統到立院進行國情報告及《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等相關法案有立委擴權疑慮,決定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透過憲法法庭的裁判,確認這次修法的合憲性和正當性。
民進黨團於26日開第一槍,先赴司法院遞交釋憲聲請書,並公布七大理由:一、權力分立是憲法秩序基礎,立法權行使應有其界線;二、立法院程序有重大明顯瑕疵應屬無效;三、總統國情報告規定牴觸權力分立原則;四、藐視國會罪牴觸權力分立及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五、人事同意權違反權力分立及比例原則;六、調查權行使違反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七、聽證程序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且侵害人民。
行政院和總統府也分別於27日和今天遞交釋憲和暫時處分聲請。
司法院指出,針對民進黨立院黨團的聲請,憲法法庭今天評決受理,已依法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書(含暫時處分聲請書),後續將依法定程序繼續審理。
至於總統及行政院提出的聲請案,憲法法庭目前均已完成分案,由承辦大法官及其所屬審查庭依法處理中。
至於大法官會在多久之內做出暫時處分?司法院先前曾指出,憲法訴訟法並未規定暫時處分必須在收案後多久內作成,處理暫時處分也未必會開庭。
大法官做出暫時處分有前例
不過過去大法官裁准暫時處分有前例,2005年曾針對《戶籍法》在聲請4天後,就做出釋字599號暫時處分,暫停按捺指紋請領換發身分證,新制憲法法庭實施後,也曾有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暫時停止移交未成年子女至義大利)及112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大法官職權裁定暫時保管選舉票匭)兩件作成暫時處分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