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涉略誘|少女負氣北上會網友 警尋6天網友竟是通緝犯
【記者曾伯愷/新北報導】彰化縣一名16歲少女,上個月30日與家人發生口角,少女負氣傳訊「不會再回家了!」隨即關機北上找網友。家人報警協尋6天,本月4日晚上循線在新北市淡水區新民街找到少女,經查男網友是詐欺通緝犯,一併帶回,警詢後依法解送歸案,另依略誘罪偵辦。
少女傳訊「不會再回家了!」失聯6天
據了解,16歲少女上個月30日因家長管的太多,與家長起口角。當天少女上學後便沒有回家,僅LINE傳了句簡訊「不會再回家了!」隨後關機失聯。家人遍尋不著少女蹤影,擔心她發生危險,焦急地報警協尋,並在社群張貼尋人貼文。
連日來警方以手機定位,發現少女最後出現在新北市淡水區新民街一帶。淡水警方連日來調閱該街監視器畫面,並派員以地毯式逐層、逐戶過濾上百間套房,還拍攝搜尋套房外擺放鞋子,提供家屬指認,皆未尋獲。
網友竟是詐欺通緝犯
皇天不負苦心人,本月4日晚上9時許,員警在新民街一間租屋套房內,找到少女與20歲吳姓男網友獨處套房內。經警盤查吳男身分,赫見吳男因涉詐欺案件未出庭應訊,今年6月被發布通緝,吳男四處逃逸沒有固定工作,沒想到,卻栽在收留少女而遭警逮捕。
警方詢問少女有無被囚禁、毆打情況,少女稱,是自己北上主動聯繫吳姓網友,數天來都住在吳男租處沒有外出。警方檢視少女身體無明顯外傷,少女情緒平穩無太大起伏,後續通知家長帶回。吳男收留少女行為,警依略誘罪嫌偵辦,另詐欺通緝則依法解送歸案
略誘罪構成有要件
新北少年隊長廖睿辰表示,略誘罪為行為人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等方式讓未成年人脫離有監督權之人,此意在保護未成年人能在監督人之監督下,因此無論未成年人是否主動或被動聯繫行為(涉嫌)人,均不影響行為人罪責之成立,惟若行為人同樣未成年,則由少年法庭法官審認其罪責。
依據刑法第241條之規定,略誘未年成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如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略誘者,加重其刑;另為保護未滿16歲人認知能力可能有所不足,同法條第3項規定和略未滿16歲人,以略誘論。
只要略誘行為,是採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等方式,讓未成年人受到行為人的支配而脫離家庭、法定監護人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即可成立略誘罪。
親子關係用建立、鼓勵、陪伴代替責罰
新北市少年培力園主任莊宛蒨表示,若發現子女有失聯狀況,家長可於第一時間尋求警方協助(及通報)外,試著聯繫孩子周邊親友網絡,如學校老師、同儕朋友詢問孩子去向、最近聯繫過誰,蒐集可能資訊,亦可運用社群媒體資源,如在社群媒體上發布尋人啟事,擴大搜尋範圍。
「青春期的孩子在愛與歸屬中獲得安全感」莊宛蒨建議,家長可從正向親子互動關係中找到對孩子的支持方式,例如:一起旅遊、有品質的相處時間、認識孩子的興趣與休閒,參與孩子生命中的重要時刻,也邀請孩子參與家長生命中的重要時刻。
從陪伴中建立親子互信,當孩子願意「說」的時候,放下手邊事務,以傾聽代替建議、以鼓勵代替責備,以陪伴打開對話空間,在日常生活中累積親子信任資產,建立互信溝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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