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吃完倒廚餘!拉麵店PO照公審「會下地獄」:下架收100元 她1經驗超毛

生活
2024/07/01 10:27

【記者盧麗蓮/綜合報導】台中一間無人拉麵店主張不浪費食物,不過方式卻惹議!有民眾發現,店家現場設有廚餘桶,但卻將「沒吃完倒廚餘」的人貼照疑似進行公審,並寫下「本貼文下架需收各100元浪費食材費」!「不浪費食物」的定義兩方不同,老闆娘和民眾各持己見互轟,民眾認為「只是剩下幾片菜,也要被發上IG」,老闆娘則嗆「沒辦法認同我店家規定的可以不要來!」

民眾在拉麵店「沒吃完倒廚餘」,遭老闆娘PO照質疑浪費,不過網友卻認為是公審客人。翻攝自店家IG
民眾在拉麵店「沒吃完倒廚餘」,遭老闆娘PO照質疑浪費,不過網友卻認為是公審客人。翻攝自店家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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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在網站Dcard發文指控該店無人拉麵店公審客人,「吃個飯老闆在裡面用監視器隨時盯著你⋯⋯看到其他人倒廚餘還會被公開po上網,浪費食物是不好的沒錯,但都沒有馬賽克,這樣公開不知道當事人做何感想?」

店家嗆浪費 網友質疑公審

店家的IG可見公開客人的照片和影片,店家主張「拒絕浪費食物」、「浪費食物的會下地獄」,但用詞激烈,其中一篇文章認為男子太浪費,「沒戴眼鏡的你更扯欸!最後一張都是你倒的,希望你出社會後窮死餓死!」另篇文章則嗆「再犯第二次直接公佈正面照!妳以為雙手合十就是懺悔嗎?本娘娘不接受」,文中並都強調「本貼文下架需收各100元浪費食材費。」

網友質疑「可以直接拍廚餘桶就好,拍客人是打算要公審別人嗎?」「超好笑,剩湯而已也要公審?」「有的人只是剩下幾片菜,也要被發上IG,這種店我真的不敢吃。」也有人不解,竟然如此為何要設置廚餘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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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強調貼文下架需收各100元浪費食材費。翻攝自店家IG
店家強調貼文下架需收各100元浪費食材費。翻攝自店家IG

拉麵店強硬:不認同不要來

店家則在IG限動指出,「提供好的用餐環境給有素質的客人,我不認為我做的有什麼不對,沒辦法認同我店家規定的可以不要來,老娘不會因為少你一 一個客人就活不下去」。

她反問「現在的人到底怎麼了?把沒素質當作理所當然,自以為花錢是大爺?笑話!」店家強調所有規則在店內外都有清楚標示,也有明確告知浪費食物酌收100元食材費。店家牆上的確貼有「浪費食物酌收100元」的標示,不過何謂「浪費食物」看法不一。

有網友在Dcard表示,「朋友當時只是在看操作指示 老闆娘好像就在那邊碎碎唸說機器很貴不要亂按,然後旁邊有一點調味料粉灑出來,也不是我朋友他們用的,老闆娘就直接對著他們罵說:弄髒都不用收嗎之類的。」還有人寫下「去吃過一次,監視器真的超多,我朋友小小聲的問她男友問題,老闆還能馬上從裡面出來回答,很『熱心』的一直跑出來提醒我們」,讓人超毛。

店家認為浪費,不過許多人認為倒的廚餘量並不多。翻攝自店家IG
店家認為浪費,不過許多人認為倒的廚餘量並不多。翻攝自店家IG

店家強悍回應。翻攝自店家IG
店家強悍回應。翻攝自店家IG

公審恐觸法

律師陳全正在官網中指出,很多民眾在肉搜、公審仇家時,會公開對方的帳號、肖像照片。肖像也屬個資一種,因為可以藉由肖像,就與該特定人產生連結,也就是足以辨別身分,且肖像(長相)屬於自然人的「特徵」之一。不過過去也有判決,行為人雖公開對方的照片,但該照片只露出其「極少的臉部」,一般人無法單憑該照片,連結、識別出對方身分,所以不認為該照片內容屬於個資。

法務部曾針對老師課程上錄製教學影片或照片,使用餘學校官網上,是否適用民法人格權(肖像權)之規範作出回應,指出據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前段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因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表現,屬重要人格法益一種,應包括在內;肖像權為個人對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未經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行為,自構成侵害行為。

無人拉麵店近來超夯。翻攝自店家IG
無人拉麵店近來超夯。翻攝自店家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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