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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慘了!立院三讀《運產條例》 防打假球最重關7年、罰3000萬
【記者蘇柏銓/台北報導】中華隊日前在世界12強棒球賽奪冠,不過「館長」陳之漢自爆曾當過「球版」(地下簽賭),引發撻伐。立法院修法增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今正式三讀通過。明定強暴、脅迫、詐術、利誘等非法方式,妨礙投注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台幣1000萬到3000萬罰金。

陳之漢自爆當過「球版」(地下簽賭),引發外界撻伐。中華職棒工會則發出聲明,懇請政府正視運產條例修正,健全運動產業勞動環境。
三讀條文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並推動防治運動賭博政策,輔導職業與業餘運動員團體建立防治運動賭博之信託基金機制及辦理法治教育。

非法妨礙投注最重判7年
三讀條文也規定,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方式,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或3人以上共同犯前述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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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堵不肖人士遊說球員
另因現行法律規定,涉賭者僅能以《刑法》賭博罪條文辦理,恐致生不肖人士接觸球員遊說之風險,三讀條文也明定,運動競技賽事包含職業運動聯盟舉辦之職業運動賽事、特定體育團體舉辦之企業聯賽、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與運動產業發展有關之重要運動競技賽事。
至於有關運動工會的部分,三讀條文增訂,為健全職業與業餘運動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相關賽事之運動員工會或團體成立;運動員工會或團體之輔導、獎勵、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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