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殘殺馬國女大生!梁育誌死刑撤銷 最高法院:有教化可能?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惡狼梁育誌2020年10月28日晚間埋伏在高架鐵路下方便道暗處,以兇殘手法性侵殺害一名在台南某大學讀書的馬來西亞籍女學生,還搶走她手機等財物,棄屍高雄山區,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今年一月依強制性交殺人罪判死刑,當時一名資深法官向《知新聞》指出,由於大法官釋憲拉高死刑門檻等因素,要將梁男判死定讞機率不高,仍有許多變數。最高法院昨撤銷梁男死刑判決,發回更審,主要理由之一是應查明梁男是否有矯正、教化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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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死刑3理由
最高法院撤銷梁育誌死刑有3個理由,包括審酌監所教化師的意見,應查明梁男有無矯正可能,其餘2理由是更一審認定梁男涉犯強制性交殺人、強盜殺人罪是想像競合犯,應以強制性交殺人一罪論處,但最高法院認為應以數罪分論併罰;另外,關於梁男的犯罪動機順序,最高法院認為應釐清他是先有性侵犯意再殺人,還是先有殺人犯意再性侵。
更一審3理由判梁育誌死刑
此案一、二審均判梁育誌死刑,最高法院2023年6月首度撤銷發回,後來憲法法庭於2024年9月針對死刑作出釋憲判決,拉高死刑門檻,要求合議庭必須「一致決」才能判死等等,高雄高分院更一審今年1月15日將梁育誌判死,成為死刑釋憲後判死首例。
更一審將梁男判死的主要理由有3點,第一、他並非自首,且智能、精神方面都沒問題,沒有任何減刑事由。
因為梁男性侵殺害馬國女大生之前一個月,曾經同樣在高架鐵路下方便道企圖性侵另名女大生,但這名女大生奮力掙脫呼救,梁男性侵失敗後,「精進犯罪計畫」,事先備妥可以勒死人的「上吊結」,並準備換裝衣物,且將下手地點改成更偏僻昏暗之處,長期潛伏後鎖定落單的馬國女大生下手,犯罪手段甚為殘忍,先以繩索套頸強行將她拖到隱密處,不顧她掙扎反抗、求饒,強力悶壓口鼻並毆打臉部,造成馬國女大生血流滿面,身體多處受傷,再強力勒緊套在她頸部的繩圈,力道之猛甚至壓碎深藏頸部裡面的聲帶肌肉。
犯行兇殘「情節最重大之罪」
梁男接著以粗暴猛烈方式性侵,造成女大生下體嚴重出血,大量空氣從下體進入心臟,使她的心臟充滿至少150cc空氣,膨脹得像個小氣球。
第二、合議庭認為女大生跨海來台求學、只是個夜間下課要回家的年輕女生,卻痛苦魂斷異鄉,而梁男如此殘暴的犯行,竟只是為了滿足慾望,惡性極為重大,屬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死刑釋憲)意旨所指的「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
第三個判死理由是,合議庭認為梁男犯案前與家人同住,溫飽無虞甚至買車代步,雖背負車貸,但有家人協助償還,而且他有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具一技之長且有工作機會,卻一心想要更高薪的工作而主動離職,將自己陷入經濟窘境,然後自認為「車貸還不出來、生不如死,死前不想留下遺憾,不如試一下刺激的」, 因此犯下本案,只想到自己紓壓,未考慮他人因此遭受的痛苦,毫無同理心。
「反社會型人格」再犯風險高
更一審合議庭認定梁男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個性及傾向,幾乎已定型而難以改變,精神醫學的各種處遇均無效果,若服刑後回歸社會,性侵害再犯風險很高,在性衝動影響之下,結合暴力犯罪的再犯風險也很高, 難以透過矯治教化降低再犯風險。
資深法官曾預測最高法院恐發回
雖然更一審以上述3理由將梁男判死刑,但一名資深法官當時認為這個判決後續要獲得最高法院支持,仍有不少變數及關卡,首先是所謂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罪」並非一定能判死,因為依據大法官作出的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即便是「情節最重大之罪」,仍須審酌「是否符合普世人權價值」才能判死。
這名法官以縱火台南真理佛堂害死7條人命的曾文彥為例,曾男同樣被法院認定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罪」,但最高法院去年仍維持前審見解,判決曾男無期徒刑定讞。
此外,高雄高分院認定梁男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難以矯治教化降低再犯風險,但曾文彥同樣被法院認定有「反社會型人格」,最後仍判免死,何況「有無矯治教化可能」這個量刑因素其實有模糊空間,經常成為判決免死的理由。
資深法官進一步指出,馬國女大生命案上訴最高法院後,依據死刑釋憲意旨,必須符合「強制辯護、言詞辯論、5位法官一致決」等條件,才能將梁育誌判死定讞,仍有許多變數。
記者詢問另名資深法官的意見,他直言:「判死定讞機率不高,因為最高法院針對殺人案件,會考慮『犯罪是否具計畫性』及『被害人數多寡』,作為是否量處死刑的重要參考因子。」還有一名法官直言,最高法院將梁男判死定讞的「機率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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