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A董事長酒駕!停紅燈越線被逮 酒測值0.71毫克
【記者陳力維/綜合報導】指標性3C龍頭商場NOVA資訊廣場董事長紀宏澤近日餐敘後駕車返家,行經中山區龍江路時因停等紅燈時超越停止線,遭警方攔查,發現其酒測值達0.71毫克,依法送辦。

紀宏澤坦承犯行 獲緩起訴處分
全案詢後,警方將紀男依涉犯公共危險罪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北檢今天偵結,處分紀男緩起訴,須支付公庫新台幣9萬元。
中央社報導,台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今天說明,轄下長安東路派出所員警於5月22日深夜11時執行巡邏勤務時,於轄內龍江路和長安東路口發現有輛汽車停等紅燈時超越停止線,隨即上前攔查。

酒測值0.71毫克
員警在攔查過程中,聞到汽車駕駛65歲紀男散發濃厚酒氣,現場實施酒測,結果酒測值為0.71毫克、超標。
據了解,紀男當晚先和友人在信義區某間餐廳餐敘、飲酒,隨後搭車返回位於中山區八德路的公司,深夜再自行駕車要返回中正區住處,不料就在派出所旁的路口遭警方查獲酒駕。

酒駕傷人刑責:公共危險、肇事逃逸、過失致重傷害
1.公共危險罪(酒駕致重傷):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第2項規定,若駕駛人酒測值超標(本案為0.99毫克/升,遠超0.15毫克/升的標準),因而致人重傷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萬元以下罰金。劉男傷勢深及見骨、意識不清且有大面積撕裂傷合併韌帶斷裂,符合法律上重傷的定義。
2.肇事逃逸罪(致重傷):楊男在撞擊劉男後,並未停車協助反而繼續行駛長達1.5公里,顯然構成肇事逃逸。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重傷者,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過失致重傷害罪: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規定,過失致人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然而,由於本案另有酒駕及肇事逃逸致重傷的更重且更為明確的罪名,法院在實際判決時,通常會適用較重的法條或進行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