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1.0 | 鄭文燦涉貪污3罪遭聲押卻交保 法律意義曝光
作者:法律白話文運動|律師楊貴智
桃園前市長鄭文燦涉嫌利用職務收賄,桃園地檢署聲請羈押。桃園地院裁定鄭文燦以5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並禁止出境、出海。檢方指控鄭文燦在市長任內收受500萬賄賂,並觸犯《洗錢防制法》不違背職務收賄及洩密等罪嫌。地院認為洗錢嫌疑不足,但受賄和洩密罪嫌重大,因同案被告已羈押無串證可能,無需羈押鄭文燦。鄭文燦已請辭海基會董事長,並表明將全力捍衛清白。檢方已提出抗告成功,高院今撤銷原交保裁定,將由桃園地院更裁。
桃園前市長、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疑似市長任內涉嫌利用職務收賄,桃園地檢署6日向桃園地院聲請羈押,桃園地院審理後命鄭文燦以500萬交保後限制住居並禁止出境出海,檢方已提出抗告。
依桃園地院新聞稿,檢方指控鄭文燦擔任市長任內,收受廖男提供50 萬賄賂款項,嗣後將款項交還廖男,藉此主張鄭文燦觸犯《洗錢防制法》、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密罪等罪嫌。行賄原因及其他犯罪情節,桃檢及桃院均未公開說明。
桃園地院認為鄭文燦涉犯《洗錢防制法部分》,犯罪嫌疑不足,不符合羈押規定。至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密等部分,相關證據已經鞏固,且同案被告均被羈押禁見,似認為沒有串證可能性,因此沒有羈押必要。
桃園地院:鄭文燦洗錢罪嫌不足,其餘部分無羈押必要
桃檢指控鄭文燦擔任市長任內,收受廖男提供500萬賄賂款項,嗣後將款項交還廖男,藉此主張鄭文燦觸犯《洗錢防制法》、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密罪等罪嫌。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檢方證明犯罪嫌疑重大的被告有逃亡的可能性,或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性,法院可裁定羈押被告,將被告拘束於看守所,避免影響刑事程序之進行。
桃園地院審後認為,鄭文燦雖將500萬賄賂交還廖男,但該款項形式上並無變更,無法認定有何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的情況,針對《洗錢防制法》部分之指控,認為無犯罪嫌疑,駁回此部分羈押之聲請。
至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密罪嫌,桃園地院認為,此部分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但同案被告均已遭羈押禁見,且檢方已掌握監聽紀錄、蒐證照片等資料,因此也沒有羈押鄭文燦之必要。
檢方以「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聲押,應是主張鄭文燦利用合法行使職權之機會,換取賄賂或其他利益,實際情節尚待司法機關說明。
被告是否遭到羈押,與最終是否判決有罪,並不相同。曾遭羈押的被告,日後可能獲得無罪判決。被告未遭羈押,可能是法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未達重大,或雖然犯罪嫌疑重大,但檢方已經鞏固證據,沒有必要透過羈押確保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
桃園地院新聞稿直指鄭文燦「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犯罪嫌疑重大,似是認為,本案已無必要透過羈押鄭文燦,確保程序順利進行。
桃園地院因此改以裁定新臺幣5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檢方已提出抗告成功。
洗錢是藉由變更犯罪款項形式,讓人難以查知該款項為不法所得的行為
《洗錢防制法》規定,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等行為,可構成洗錢罪,依法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洗錢的方式通常為,將犯罪所得轉換成另一種形式,再透過複雜的金融、虛擬貨幣或名貴古董藝術品交易,將犯罪所得轉化為外觀上看似合法的交易所得。
對於鄭文燦交還500萬部分,桃園地院認為,此行為沒有變更款項的形式,無法認定成立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規定,因此認定鄭文燦尚無洗錢嫌疑。
鄭文燦已請辭海基會董事長一職,並透過海基會向媒體發布訊息表示「鄭文燦珍惜從政的價值初心,將在司法程序中,全力捍衛自身的清白」。賴清德總統表示,不分黨派,不問何人,只要涉及非法,檢調都應該查辦,毋枉毋縱。在野黨立委則質疑,檢方聲押鄭文燦,是受綠營內鬥白熱化影響,2026選戰提前開戰。
*提醒您,判決未終局確定前,被告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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