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警炸鍋!值班台被撞死不算「因公殉職」 她揭殘酷「百萬」差異
【即時中心/綜合報導】今年2月,一輛小貨車衝進八堵分駐所,造成基隆市警三分局八堵分駐所蘇姓警員在值班台值勤時死亡,如今傳出蘇警被認定「因公死亡」,不算「因公殉職」,撫卹金差異高達近700萬元,鉅額落差引發基層警炸鍋。前立委游毓蘭在臉書發文指出,因公殉職的認定相當困難,就連新北市三重員警遭毒蟲駕車撞死一案,也可能被認定「因公死亡」,她呼籲停止對警員遺孀的撻伐。
28歲警枉死
三重黃姓警員13日於新北市三重區執行勤務停等紅燈時,遭25歲黃姓男子高速衝撞,警車整個被撞飛到對向的騎樓,該起事件造成路邊18輛機車、1輛重型機車毀損,正在車內的28歲警員黃瑋震送醫不治。
黃警2020年7月結婚,同年9月初升格為爸爸,孩子才4歲,不少人想幫忙黃警的家人,她的妻子因此在臉書公開帳號,未料卻遭質疑,黃妻今天表示一切將轉由三重警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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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酷差異
「因公殉職的認定談何容易,請停止對黃瑋震遺孀的撻伐!」前立委游毓蘭指出,黃瑋震執勤中遭撞身亡,在其他先進國家都會被認定為因公殉職,事發的當下,所有媒體報導也都以因公殉職定調,但是真實的情況是,「黃瑋震是以因公死亡申請撫䘏,並非因公殉職,因為就算警察局以因公殉職申請撫卹,銓敘部仍然會駁回。」她並指出,八堵所的警員今也傳出被判定「非因公殉職」,不過該案警政署表示仍在爭取中。
游毓蘭指出,不管是在派出所值班台,或是在巡邏警車上被撞死,都可能不符合因公殉職中「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的要件,內政部雖2018年「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第2款之「因公殉職」定義修正為「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之一,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之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但顯然,銓敘部對於被毒駕或精障者高速撞擊的值勤任務,並不認為是對生命有高度危險的事故 。「因公殉職與因公死亡的撫䘏天差地別,這是為何黃瑋震的妻子會願意接受外界的幫助,因為,四歲的孩子在失怙後,成長的路何其漫長而崎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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殉職和死亡差很大
每次警員殉職,政府官員常說「英勇殉職,從優撫卹」,但游毓蘭道出殘酷現實,「是因公殉職的認定,是法律問題,是由銓敘部依照〈公務人員撫卹法〉審核,一翻兩瞪眼,但是因公死亡與因公殉職,兩種撫恤金額差距甚大,在認定上也有嚴格的規定。」
游毓蘭表示,在公務人員撫卹法中,只有因公死亡並無因公殉職的類別。但對於因公死亡的公務人員的撫卹,依據不同的情形有分級的加權,給予更優厚的撫卹金,其中最高層級即為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這一款也被視為所謂的「因公殉職」。
依據撫卹法第5條:因公死亡人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其中,符合第一款規定的「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的加給最豐厚,除了按公務人員撫卹法第4條規定給卹外,並加1次撫卹金的50%,遺族年撫卹金20年,易言之,撫卹金額差很大,這也是為何主管機關在資格初審時會嚴格把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和「冒險犯難」都是因公撫卹的範圍。
但銓敘部的公務人員因公殉職審查小組對於「冒險犯難」要件向來要求嚴格,應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已經有危難事故發生或災難現場已經存在的事實。
2.已經存在的災難現場必須是個「高度可能讓救難人員死亡」的災難現場。
3.搶救災難人員在做好一切防範措施後,明知可能有生命危險而仍奮不顧身地前往該可能致死的災難現場執行搶救任務。
游毓蘭認為,警消第一線人員類別上其職務本來有高危險性,以目前警消應勤裝備的簡陋不足,與國人對公權力與法治的不尊重,致使連交通事故現場也可能是「高度可能讓救難人員死亡」的災難現場。銓敘部審議小組堅持的要件,對於當事人未必公平,但是全無標準,國庫亦無法因應。其實對於許多因公猝逝警消的遺族而言,所爭的未必是額外的撫卹金,而是「因公殉職」,足以光宗耀祖的榮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