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放寬殉職要件! 三重警巡邏遭撞死將適用
【記者林志青/新北報導】基隆市警局第三分局八堵分駐所警員蘇昱鴻及新北市警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警員黃瑋震,今年2月及7月執勤遭撞不幸身亡,由於不符當時殉職規定,撫卹金短少60個月,引發討論。警政署報請內政部修法,放寬認定「執勤中遭受暴力以致死亡者」即符合「殉職」規定,經修法通過並於9/12發布生效,蘇昱鴻、黃瑋震的遺族都適用,真正達到保障員警遺族撫卹權益。
兩名警員執勤遭撞不幸身亡
今年2月29日深夜,簡姓男子駕駛偷來的小貨車,直衝八堵分駐所,造成當時值班警員蘇昱鴻重傷送醫不治;7月13日凌晨,黃姓男子吸食摻有「喪屍毒品」依托咪酯菸彈後上路,撞上正在執行巡邏勤務的厚德派出所警員黃瑋震,黃瑋震緊急送醫仍回天乏術。
兩警身故不符原殉職規定
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警員執勤「殉職」是指在搶救災害、執行拘提或逮捕案犯等勤務及處理對生命有高度危險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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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邀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議修法
警政署有感警員在執行勤務時,較一般公務人員易遭不法人士無預警暴力侵害或攻擊,特別報請內政部在8月14日邀集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主管機關研商修法,並獲得共識。
執勤遭暴力致死符合殉職
警政署表示,警員在執勤中遭受暴力以致死亡者,即符合「殉職」規定,不再侷限於「搶救災害」、「執行拘提或逮捕案犯」及「處理對生命有高度危險事故」要件,並追溯適用於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的案件。
內政部及銓敘部在9/12發布生效,警政署將依修正後規定,審議近期發生警員執勤遭衝撞致死等案件,保障員警遺族撫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