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片|女兒練車猛撞燈桿!慘況曝光 媽媽急喊「我開的」險吃官司
【記者王煌忠/台中報導】台中市北屯區日前發生一起自小客自撞事故,在場陳姓婦人向警方供稱,自己駕車搭載丈夫及女兒,不慎碰撞電桿,丈夫與女兒因受傷自行就醫,不過陳婦訴說肇事經過眼神閃爍,警員直覺有異,告知將調閱監視器釐清,陳婦嚇得坦承,與丈夫陪同準備考照的女兒練車釀禍,幸好警方尚未製作事故紀錄,讓陳婦躲過「頂替」官司。
台中市第五分局交通分隊日前獲報,北屯區旱溪西路3段發生一起自撞車禍,警員到場後,49歲陳姓婦人向警方表示,自己駕車不慎碰撞燈桿,車上的女兒及丈夫都受了傷,已前往醫院治療,警員觀察現場跡證,並無煞車痕跡,研判駕駛可能分心未注意路況,或者不熟悉車輛操作所致。
由於陳婦不斷催促警方儘快製作事故資料,且眼神閃躲,警員直覺有異,嚴正勸告陳婦,為釐清事故案情,將擴大調閱周遭監視器影像並查訪附近居民,如果發現有謊報或陳述不實內容之情形,將依法查辦。
陳婦得知事態嚴重,嚇得改口向警員坦承,因廖姓女兒(21歲)當天下午要考照,於是她便與丈夫陪同女兒在路上「練車」,沒想到女兒開到半路卻發生意外,因擔心女兒無照駕駛被開罰,才佯稱自己是駕駛。
警方立即派員到醫院向真正駕駛廖女釐清案情,確認酒測值為0,再透過監視器畫面比對,確認廖女就是肇事駕駛,因此開了一張無照駕駛罰單,陳婦因為在警方製作紀錄前坦承,躲過刑法究責。
推薦新聞:柯文哲羈押22天第4度提訊!拚10月底偵結? 北檢回應了
警方表示,處理車禍案件偶爾會遇到冒名頂替事故當事人的情形,不論是為了詐領保險金,還是掩護家人朋友,此行為恐涉及《刑法》冒名頂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另外,民眾無照想要練習開車,應至合法的練習場或依規定申請學習駕照,切勿逕自駕駛上路,以免違反交通法規或不慎造成事故危害。
《刑法》164條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另外《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