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繳管理費!可祭「惡鄰條款」逼搬離 太吵、佔用公共空間、重大違法違規都適用
【陳力維/綜合報導】近日欠繳社區管理費問題引起社會大眾關注,有人就在網路論壇發文詢問,如果遇到這種鄰居,不繳費還撕毀社區公告,該怎麼辦?有律師就指出,住戶撕毀社區通知欠繳管理費的公告,恐涉毀損他人文書罪,且只要他欠繳超過2期或一定金額,社區經相當時間催告該戶繳費未果,就可訴請法院命該戶繳納應付金額及利息,如再經3個月未改善,甚至可訴請法院要求對方搬離該社區大樓!更有網友就分享實際經驗,如何對付惡意不繳管理費的住戶,讓對方再也不敢了。
3招懲治欠繳戶
有網友在論壇Dcard發文詢問,高級社區也會有住戶素質參差不齊的狀況,像遇到這種打死都不繳管理費,或是把公共空間當自家倉庫的,大家或社區管委會怎麼解決?還是就無法可管?有人回文分享過去擔任管委會委員時的實際經驗說,「坦白講沒什麼辦法、很無奈」,當時他是委員之一,惡鄰居管理費惡意不繳,公告存證信函也不理,走法院都要拖到最後一刻才繳,後來管委會公佈辦法,「公告住戶名字在社區電梯內,並拒絕對方使用公設到繳足為止,同時拒絕接收所有物流包裹跟掛號,後來那人乖乖繳完,三年了,到現在沒再GY過」。
撕毀欠繳通知公告涉毀損他人文書罪
而依據《刑法》第352條規定,「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如若欠繳戶撕毀社區公告,恐就涉及前述刑責。
律師劉孟錦曾在「台灣法律網」分析指出,管委會若遇住戶欠繳管理費超過2期或一定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委會就可訴諸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該戶繳納應付金額及遲延利息。
三種情形可訴請法院強制對方搬遷
甚至只要該戶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管委會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該戶搬離,即使對方不從,仍可向法院聲請拍賣掉對方產權,償還欠繳費用: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可祭惡鄰條款終極手段
雷皓明律師也曾在「法律010」分享指出,惡鄰條款是對付惡鄰居的終極手段,甚至能夠強迫對方遷離住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俗稱惡鄰居條款)第1項規定:住戶有「積欠過多管理費」、「特定行為經罰款後仍未改善、再犯」、「其他重大違法違規事項」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不過「惡鄰條款」有著強大的權力,能夠強制住戶搬遷,為了防止被有心人士濫用,成為報復手段,內政部也設置了相當嚴格的通過門檻,以「積欠管理費」為例,金額需達到總價百分之1,也就是1000萬的房子要累積欠繳10萬元,再經過存證信函、強制執行仍無法處理才能行使。
特定行為經罰款後仍未改善、再犯也適用:
1.自有空間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違反其他屋主的共同利益。
2.私自變更公共設備構造,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3.未經同意擅自變更約定專用部分(經約定後將某一共用區塊提供特定屋主使用)。
4.住戶在公共空間堆置雜物、設置柵欄等行為妨礙居民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