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闖阿里山林鐵拍照遭撞!觀光署要罰旅行社5萬、帶團人員1.5萬元
【記者陳怡文/台北報導】阿里山小火車12/14行駛途中,撞上違規進入軌道區拍照的女性遊客,農業部林鐵及文資處直指帶團的旅行社之前就曾有違法走林鐵軌道前科,對此,交通部觀光署長周永暉今(12/18)表示,旅行社部分最重罰5萬元,帶團人員最重罰1.5萬元。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邀請交通部部長陳世凱、交通部觀光署署長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就「如何提升過境及轉機旅客入境台灣觀光品質並增加觀光人數」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民眾黨立委林國成質疑,現在觀光署如何處理旅行社?交通部長陳世凱回應,業者沒有注意到旅客安全,一定會對旅行社做開罰,且除了旅行社外,對帶團的現場人員也應該要做開罰。
觀光署長周永暉補充,這件事有兩層面,一個是《鐵路法》,剛有跟農業部林業署署長林華慶交換過意見,就用鐵路法直接開罰,其次,因為是帶團,旅行社部分,最重是5萬元,帶團人員最重1.5萬元,所以人跟旅行社業者都開罰,也會強化宣導。
林國成說,旅行社所有的導遊都是你們管轄,要跟他們講清楚,周永暉說,每年3月旅遊安全週都會持續宣導。

根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4款:「旅行業執行業務時,該旅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四、旅遊途中注意旅客安全之維護。…」,裁處罰鍰5萬元;屬一案一罰。
另外,旅行業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於旅途中未注意旅客安全之維護,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8條第一項第2款,處3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
《鐵路法》裁罰由鐵道局負責,開罰誰?罰多少?鐵道局3點說明,一、依據鐵路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行人、車輛不得侵入鐵路路線、橋梁、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復依第70條規定,行人、汽車駕駛人等違反第57條第2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二、目前行為人違反鐵路法事件,係由鐵路警察局或地方警察局(阿里山林業鐵路係由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負責)進行調查並提供違法事證後,函送交通部鐵道局辦理裁罰。
三、日前阿里山林業鐵路發生婦人因拍照侵入鐵路路線範圍一案,該名婦人可能違反鐵路法第57條第2項規定;後續倘本局接獲警察機關提送之相關資料,將依法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