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學長綠帽!海巡上尉偷吃大嫂 「掏槍」趁虛而入督察妻

社會 法庭
2024/07/01 15:32
陳力維 文章

【記者陳力維/綜合報導】太歲頭上動土!海巡署一名上尉軍官膽大包天,趁督察學長的美嬌妻心情不佳時表達關懷,約碰面「掏槍」趁虛而入多次得逞,即使督察學長發現老婆出軌學弟、已向上級陳情,還當面警告過學弟,讓這名學弟寫下悔過書,事後綠帽學長更憤而向法院提告學弟。橋頭簡易庭判決色慾薰心的學弟須賠償學長38萬元,學弟上訴二審遭駁回,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

一名海巡上尉,疑見督察學長家庭失和,趁虛而入偷吃大嫂。圖為海巡弟兄執勤示意圖,非當事人,海巡署提供 zoomin
一名海巡上尉,疑見督察學長家庭失和,趁虛而入偷吃大嫂。圖為海巡弟兄執勤示意圖,非當事人,海巡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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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弟趁隙「掏槍」

判決書內容指出,被告上尉與原告督察是海巡署的學長與學弟關係,上尉與原告妻子原本就熟識,經常聊到原告的工作情形,某次她因與原告爭執,在社群平台上顯示情緒低落,被告上尉即積極表達關心,約原告妻出面談心,言談間趁她情緒潰堤哭泣時施加親密接觸,原告妻證稱:「就掏出他的生殖器,把我的外褲和內褲一起撥開,將他的生殖器插入我的生殖器內」。其後一週她還與被告上尉再前往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我可能是覺得丈夫都出軌了,身體已經不重要了」。

坦言「真的說不過去」

事後督察學長發現妻子與學弟姦情,氣得向海巡署偵防分署長信箱陳情,結果被告上尉在海巡內部調查時,坦承在租屋處與督察學長妻子發生過2次性行為,面對學長質問:「你覺得這樣對我說的過去嗎?」上尉坦言:「說不過去,真的說不過去」,並對督察學長表示歉意。督察學長認為,上尉學弟明知他與妻子的夫妻關係,卻挑撥夫妻感情、進而侵害他配偶權,害他精神上承受極大之痛苦,因此憤而對學弟提告求償50萬元。

辯稱是想幫學長才認錯

橋頭地院簡易庭審理此案發現,被告上尉與原告學長妻子至少發生過3次性行為,被告甚至帶她回住家過夜,被告母親也親眼所見,即便被告辯稱,之所以會帶原告妻子上汽車旅館,是怕她回家會被原告施暴,在內部調查時所言及寫下悔過書,只是單純想讓學長夫妻感情和好,但法官不採信被告上尉學弟說法,判學弟須賠償督察學長38萬元。學弟上訴二審遭橋頭地院駁回,目前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

海巡督察學長與妻子爭吵失和。AI生成示意圖 zoomin
海巡督察學長與妻子爭吵失和。AI生成示意圖

通姦除罪、還能告什麼?

首先,「通姦除罪化」是什麼?

「翊宇法律事務所」官網指出,民國109年,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認為保護配偶的權益固然重要,但仍然不應該用刑法來處罰外遇的配偶和第三者,而限制個人的性自主權,也就是決定自己要不要跟誰發生性行為的權利,所以宣告刑法239條違憲。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這就是原本我們俗稱的「通姦罪」。

還能如何提告懲罰不忠配偶?

可以過民法「侵害配偶權」來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身為配偶,有要求另一半對婚姻忠貞的權利,因此如果另一半出軌,是可以依據民法向對方和第三者一起請求賠償。因此建議,如果握有不當交往的證據,不妨先讓律師先評估過是否適合使用在訴訟程序中。雖然民法不能把不忠的人抓去關,但或許能讓因遭到背叛而痛苦、受傷的人獲得彌補,好好迎接之後的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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