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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完買屋合約當晚租客輕生亡!他3年後驚知買到凶宅 氣炸求償結果出爐

社會 法庭
2025/03/13 16:08
丁牧群 文章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林姓男子2020年花665萬元買下新北市一間房屋開安親班,同年8月6日白天簽署買賣契約,但屋內租客竟在同日晚間輕生死亡,不知情的林男經營安親班3年後想賣房,另找仲介處理,仲介調查發現是凶宅,林男怒告3年前的賣家及仲介公司求償屋價損失99萬餘元,新北地院如數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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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親班示意圖。翻攝Pexels zoomin
安親班示意圖。翻攝Pexels

原屋主喊冤:不知租客輕生

審理時,原屋主許男喊冤說2020年8月6日與林男簽約後,他隨即打電話給租客討論搬家事宜,接電話的是租客妻子,她悲傷說丈夫剛去世,但沒有說明死因,並允諾會如期搬遷,由於對方遭逢喪偶之痛,他基於人情義理,不便追問死因,還因為在租約到期前請租客搬家,依約給付租客妻子賠償金、搬遷費,若他知道租客在屋內輕生死亡,豈可能給付提前終止租約的賠償金與搬遷費。

「凶宅網」查無資料

許男還主張,交屋之後,買家林男正常使用房屋經營安親班、補習班3年多,期間一切正常,房屋效用並未受到影響,而他被林男控告求償後,趕緊詢問房屋左鄰右舍,大家都不知道那名租客輕生之事,他上「凶宅網」查詢,也沒有相關資料,他還詢問當地派出所,但警察說事涉個資,拒絕回覆該屋是否曾經有人輕生。

挨告的房仲公司及仲介也喊冤,表示當年因為林男急著要開安親班,所以房仲才會催促原屋主許男,許男也允諾會請租客儘快搬走、補貼租客一個月租金,買賣房屋過程中並不知道租客輕生之事,直到2024年挨告後,房仲隨即詢問里長,里長也沒聽說先前租客輕生,甚至同棟住20幾年鄰居也沒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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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交屋之前須負查證義務

但法官認為,房屋交易是2020年8月6日白天簽約,當天晚上租客在屋內輕生死亡,而交屋時間是同年9月25日,在交屋之前,原屋主、仲介公司有據實查證義務卻疏於查證,不能以不知情為由免除損害賠償責任。

新北地院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估價結果,房屋於2020年簽約交易時,市價為671萬餘元,但因發生凶宅事故,價格減為515萬餘元,減損價格比例為23.18%、155萬餘元,而林男僅請求減少15%屋價、99萬7600元價金,因此判決賣家許男及仲介公司須如數賠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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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定義與查詢

內政部針對凶宅定義,於2008年作出函釋,「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陳屍於專有部分),以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也就是說,構成凶宅的3大要件為「凶殺或自殺死亡」、「發生地為房屋專有部分」、「事件發生時間限屋主持有產權期間」。

至於如何避免買到凶宅,房仲業者Mandy指出,內政部頒訂的「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附件「建物現況確認書」,明定賣方應就建物(專有部分)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情事,分別依「產權持有期間有無發生」及「產權持有前是否知情」勾選確認,如果買家不放心,建議簽約、交屋前向左鄰右舍、里長或當地派出所詢問,另外,雖有「凶宅網」之類的查詢網站,但不見得資料齊全,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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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凶宅 # 安親班 # 房仲 # 輕生 # 凶宅定義 # 凶宅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