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跨海怒告!潮餐廳「翻玩」出事 遭求償千萬結果出爐

社會 法庭
2024/07/18 16:22
丁牧群 文章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台北市「MF LIFE中山」餐廳標榜「翻玩」創意,店內販售模仿LV商標的包包、服飾等商品,裝潢、桌椅和餐具也處處可見近似LV的圖案,吸引不少年輕人消費、拍照打卡,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發現後,為保護價值高達470億美金(台幣1.44兆)的LV商標,來台提告求償千萬元,警方2021年搜索該餐廳,查扣187件侵權商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餐廳業者及2名負責人須連帶賠償侵權商品售價的100至500倍價金,共計421萬元。

「翻玩」LV商標的侵權商品及桌椅。翻攝判決書
「翻玩」LV商標的侵權商品及桌椅。翻攝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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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商標價值高達470億美金

法商路易威登公司提告指稱,Louis Vuitton品牌創立於1854年,2008年起連續被評選為全球前20大著名商標,商標價值高達470億美金,但經營「MF LIFE中山」餐廳的翻玩創意公司卻從2020年1月起,未經授權在餐廳內販售刻意模仿LV商標的商品,圖樣均使用英文字母「L」及「V」疊加,重複排列菱形、四葉及花朵圖樣,整體結構、式樣、顏色、設計及外觀,都與LV商標高度近似,且店內裝潢大量使用LV圖樣,以此吸引消費者,使消費者混淆誤認。

 

辯「翻玩」未侵權只是戲謔仿作

翻玩創意公司辯稱,店內販售的是「MF BY GCDC」品牌翻玩商品,由「米斯美客」公司製造,該品牌不隨波逐流、不追求奢華,透過詼諧、幽默的戲謔仿作手法,改造知名品牌商標,傳達叛逆與特立獨行、活出自我的精神意向,是以惡搞與嘲諷為核心的二次創作文化,在街頭文化中已成為一股風潮,也就是俗稱「翻玩」的創作,消費者在餐廳內選購商品時,清楚知道所購買的是「MF BY G.C.D.C」品牌商品,與LV商品無關,並未侵害商標權。

但法官認為雙方使用的商標高度近似,且LV是世界知名皮件、行李箱及時尚精品製造商,相關商品在台灣廣受媒體報導,且為名人所愛用,LV註冊的相關商標包括設計感強烈的英文字母、四葉草圖案、圓形花圖案、菱形四葉草圖案,以及上述圖案排列組合而成的圖樣,法商路易威登公司長期廣泛使用於行李箱、手提袋、衣服及其他配件商品,是台灣消費者所熟知的著名商標,商標識別性甚高。

 

 

餐廳業者被依「翻玩」商品價金,判賠100、500倍不等。翻攝判決書
餐廳業者被依「翻玩」商品價金,判賠100、500倍不等。翻攝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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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定:搭LV商譽便車

另外,法官認為,翻玩創意公司於餐廳裝潢、商品上廣泛使用與LV商標高度近似的圖樣,且餐廳網頁中的商品名稱使用「Monogram」、「LV」等文字,甚至命名為「LV bag」、「LV Tee T-shirt」等,直接以LV商標名稱作為商品名稱,確有混淆消費者、搭LV商譽便車的意圖,並非出於善意使用。

基於上述理由,智財法院判決翻玩創意公司及2名前、後任負責人須連帶賠償法商路易威登公司421萬元,還要銷毀侵權商品,不得再販售、持有或陳列,並須刪除該公司網頁上的侵權商品影片、照片。可上訴。「MF LIFE中山」餐廳已歇業。

 

餐廳裝潢、桌椅圖案都「翻玩」LV。翻攝判決書
餐廳裝潢、桌椅圖案都「翻玩」LV。翻攝判決書

戲謔仿作商標的法律界線

至於「翻玩」文化強調的「戲謔仿作」,在商標上該如何運用才不會侵權,本案判決指出,戲謔仿作的商標應具備:

1.具有詼諧、諷刺或批判的娛樂性,並同時傳達兩者商標對比、矛盾的訊息。

2.消費者一見到戲謔仿作的商標,就能聯想到著名商標。

3.兩商標之間具有相當距離,消費者可明確區別二者,不致於混淆誤認。

4.戲謔仿作的商標經過言論自由的嚴格審查,被認為有必要犧牲商標權、保護自由表達的公共利益。

5.並非不當利用著名商標或減損著名商標的識別性及信譽。

須符合以上要件,戲謔仿作的商標才受到法律保護。

翻玩出事有前例

「翻玩」一詞源於廣東話,指的是將知名品牌的設計改造,向經典致敬。因為翻玩而挨告的不只餐廳,黃姓男子和顏姓男子開設米斯美客公司,經營潮牌服飾「MF BY G.C.D.C」,該品牌翻玩LV、burberry、Gucci、Chanel等精品商標,製造服飾等商品販售,或與「MF LIFE中山」餐廳合作、寄賣,被burberry、LV跨海怒告,黃男、顏男堅稱是二次創作,但台北地院認為他們的翻玩商品會造成消費者混淆,先前依《商標法》侵害商標權等罪,分判黃男、 顏男6月、5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智財法院今年3月判決2人與米斯美客公司須連帶賠償LV共66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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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 # 路易威登 # 翻玩 # 商標權 # 智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