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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仲諒重判7年8月限制出境!澄清湖購樓害中信虧1億 法院批:架空董事會

社會 法庭
2025/05/13 19:00
丁牧群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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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中信金控大股東辜仲諒被控2005年與中信證券投顧前董事李聲凱,以8.5億元購買高雄澄清湖大樓後,轉手拉抬1億元,以9.5億元賣給中信銀,使中信銀遭受1億元價差損失,台北地檢署2019年依《證交法》背信、財報不實等罪起訴辜、李,辜的妹婿陳俊哲也是共犯,逃亡通緝中。台北地院經過5年審理,今判辜仲諒7年8月徒刑,即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可上訴。

法官並在判決批評,辜仲諒等人利用中信銀行內控功能不佳,規避內控及外部規定,架空中信銀行、中信金控董事會,而張明田等下屬,竟「僅依辜仲諒或陳俊哲指示執行職務,完全不顧中信金控、中信銀行或中信第一資產公司權益,進而處分中信銀行或中信第一資產公司資產,損害中信金控、中信銀行或中信資產公司利益,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嚴重影響中信銀行存款戶、股市投資人、中信資產公司權益」。

辜仲諒去年曾為澄清湖大樓案,到台北地院出庭。資料照片 zoomin
辜仲諒去年曾為澄清湖大樓案,到台北地院出庭。資料照片

其餘張明田3被告判刑8年至9年6月

另外,此案審理的犯罪事實還包括中信銀購買萬有紙廠、鳳山信合社、華王電機、奕銘、奕行等公司高達數十億元的不良債權,涉及背信弊端,被告為中信前財務長張明田、前財務副總林祥曦等人,因此北院今天除了判辜仲諒7年8月徒刑,另判李聲凱判9年4月徒刑、張明田被判刑8年、林祥曦判9年6月徒刑。

辜仲諒涉規避內控 交易澄清湖大樓

辜仲諒(60歲)曾任中信金控副董事長,現為中信金控董事。

北院指出,澄清湖大樓案起因是辜仲諒得知陳俊哲(通緝中)與清美國際公司議定,大樓交易價格為8億5000萬元,竟先由陳俊哲安排實質掌控的泰通公司台灣分公司,向清美公司購入澄清湖大樓,不知情的中信銀行員工依照李聲凱報價,於2005年10月7日上簽請示「以9億5000萬元購買澄清湖大樓作為中信銀行第二訓練中心及南部休憩中心」,辜仲諒明知本次關係人交易將導致中信銀行無故墊高購買成本,而使泰通公司台灣分公司從中獲利,仍於2005年10月11日簽核同意,提交中信銀行董事會決議通過。

中信銀行隨即於2005年11月30日與泰通公司台灣分公司簽訂買賣合約,約定以9億5000萬元購入澄清湖大樓,再由李聲凱代表泰通公司台灣分公司,處理相關買賣與過戶事宜。

辜仲諒、李聲凱與陳俊哲以規避內控及外部規定等方式,違背職務,藉由泰通公司台灣分公司名義向清美公司購入澄清湖大樓後,立即轉手賣給中信銀行等交易,導致中信銀行受到1億元損害。

另外,辜仲諒未於2005年11月23日中信金控公司代中信銀行公告的重大訊息內,揭露有關澄清湖大樓交易相對人泰通公司台灣分公司為中信銀行實質關係,反而公告由「非關係人」泰通公司台灣分公司購入澄清湖大樓,就連中信銀行該年度財務報告所列關係人交易的附註事項,也沒揭露是關係人交易,申報、公告不實財務報告。

中信銀行因澄清湖大樓交易弊案,受損1億元。資料照片/林巧雁攝 zoomin
中信銀行因澄清湖大樓交易弊案,受損1億元。資料照片/林巧雁攝

中信銀因不良債權弊案受損3.7億

本案除了澄清湖大樓交易弊端,另有標售不良債權背信部分,陳俊哲於2005年1月間,指示張明田、林祥曦以公開標售方式,處理中信銀行所承受的鳳信不良債權,中信銀行專業人員估列鳳信不良債權現值分別合計「14.38 億元」、「12.11億元」,張明田等人竟無視評估結果,由林祥曦指示不知情下屬上簽呈,表明以「底價8億元公開標售鳳信不良債權,並擬以200萬元委任致遠公司進行本案評價及擔任審標等工作」,由張明田批示核可,並對中信銀行董事會隱瞞真實估價金額,董事會成員不知道鳳信不良債權至少有12.11億元回收現值,於2005年2月25日決議通過「由高於底價8億元且出價最高者得標之鳳信不良債權公開標售案」。

林祥曦於開標前指示下屬分別製作「8.15億元」及「8.4億元」的價格分配表,轉交李聲凱,並隱瞞投標廠商科信公司為中信銀行利害關係人,最終由科信公司以「8.4億元」價格得標。

張明田、林祥曦、李聲凱與陳俊哲未依規定將此交易案上簽由中信銀行董事會議決通過,直接執行,由科信公司與中信銀行簽約,導致科信公司無須支付任何價金給中信銀行,就可取得本次違規投標的不法獲利,張明田等3人以規避內控及外部規定等方式,違背職務,造成中信銀行受到至少3億7100萬元損害。

此外,李聲凱、林祥曦參與辦理出售萬有紙廠不良債權、華王電機、奕銘、奕行等公司不良債權時,均指示下屬製作「倒填日期」的不實之簽辦單或債權讓與書、契約書等業務,且規避內控及外部規定,分別使泰通公司台灣分公司獲得4204萬餘元、力林公司台灣分公司獲得1億5758萬餘元、科信公司取得1億1838萬餘元不法獲利。

法院指辜仲諒等人「架空中信銀、中信金控董事會」

關於量刑,北院審酌辜仲諒於案發時身兼中信金控公司副董事長、中信銀行董事長等重要職務,張明田、李聲凱、林祥曦均為中信金控、中信銀行重要部門主管,李聲凱、林祥曦均協助陳俊哲處理中信第一資產公司業務,在職務範圍內,均為《銀行法》規定的負責人,也是《證券交易法》所稱發行有價證券公司的董事、經理人,他們明知銀行業、上市公司是因為多數存款戶、投資股東的信賴及付託,才能聚集資本,以供他們商業操作,尋求更高獲利,竟為牟取他人利益,「利用共犯陳俊哲掌控的紙上公司,並利用中信銀行內控功能不佳,規避內控及外部規定,架空中信銀行、中信金控董事會」,而張明田、李聲凱、林祥曦都是辜仲諒及陳俊哲的下屬,竟「僅依辜仲諒或陳俊哲指示執行職務,完全不顧中信金控、中信銀行或中信第一資產公司權益,進而處分中信銀行或中信第一資產公司資產,損害中信金控、中信銀行或中信資產公司利益,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嚴重影響中信銀行存款戶、股市投資人、中信資產公司權益」

北院審酌本案被告均否認犯行、態度不佳,以及各人角色是否居於主導地位,今依《銀行法》共同背信罪判辜仲諒處7年8月徒刑,張明田8年、林祥曦9年6月、李聲剴9年4月徒刑。可上訴。

中信金大股東辜仲諒。資料照片/李柏毅攝 zoomin
中信金大股東辜仲諒。資料照片/李柏毅攝

中信銀指法院有誤會

中信銀對於判決回應,相關不良債權標售及澄清湖大樓購置,均係同仁基於維護公司利益所進行交易安排,所有交易收益自始悉數均在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體系內,亦已匯回中國信託金控,業經公司委請律師、會計師進行內部查核屬實,本案相關同仁並未違背職務,相關同仁並未獲得任何利益,公司更未受有損害,法院容有誤會,公司支持同仁繼續循司法救濟途徑,以證明清白。

紅火案一度重判辜仲諒9年8月

辜仲諒另涉「紅火案」,官司纏訟19年還沒打完,起因是中信金控2004年要插旗兆豐金,事後辜仲諒被控與時任中信金財務長張明田等人,涉嫌透過紙上公司「紅火」購買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間接操縱兆豐金股價,不法獲利約10億台幣。

一審依《銀行法》背信罪、《證交法》間接操縱股價罪,判辜仲諒9年徒刑,上訴高等法院後,加重改判9年8月徒刑,但高院更一審改依《金融控股法》共同背信罪將辜仲諒判刑3年6月。

更一審判決後來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審,更二審認為中信銀當時以公平市價將結構債賣給紅火公司,而紅火贖回結構債獲得差額利益,這樣的差額獲利不應視為中信銀損害,因此不構成一審認定的《銀行法》背信罪。

紅火案更二審逆轉判無罪

另外,更二審認為中信金因轉投資而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雖影響兆豐金股價,但中信金是經過金管會核准轉投資,有正當動機及合理商業目的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也不構成一審認定的操縱股價罪,基於以上理由,更二審2021年4月逆轉改判辜仲諒無罪,檢方上訴後,全案又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三審2023年11月仍判辜仲諒無罪。

檢方2024年1月再上訴,最高法院同年9月針對辜涉犯《銀行法》特別背信罪、《刑法》背信罪部分,撤銷更三審的無罪判決,發回高院由更四審重新審理中。

另涉掏空、利益輸送案 無罪確定

此外,辜仲諒被控以中信金控旗下的中信資產管理公司投資不良債權,並利用部屬陳俊哲等人擔任相關公司負責人、業務承辦人,將中信金控資產透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香港分行及台灣總行,層層轉匯總計侵占中信金控資產約3億美元;辜仲諒另涉嫌為了合併台灣人壽保險公司,將中信金控的利益輸送給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以超乎市場行情的15.6億元高價,買下國寶提供擔保的亞洲廣場大樓房產,造成中信人壽1.1億元重大損害,辜仲諒另以他掌控的投資公司無息借款2.3億元給朱國榮,使朱男間接掌控龍邦國際經營權,以確保台壽保第2次合併案順利進行,此外,辜仲諒、張明田又以他們掌控的投資公司借款5億元給朱國榮,這些行為都涉嫌利益輸送。

不過,檢方起訴的以上犯行,法院歷審都認為欠缺充分事證,2024年9月已判辜仲諒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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