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7/26無法投票!法院5大理由駁回 陳佩琪怒了:小草全員出動
【記者丁牧群、蘇柏銓/台北報導】罷免案首波投票將於周六(26日)舉行,面臨民意考驗的包括北、中、東部24名國民黨立委及民眾黨停權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家住大安區的柯文哲是台北市第六選區,遭提案罷免的立委是藍營戰將羅智強,羈押中的柯文哲23日請律師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狀,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希望法院裁准讓他周六戒護外出投票,北高行昨開庭後,今早裁定駁回,民眾黨已發聲明,表示將提抗告,柯妻陳佩琪也發文號召小草「7/26日全員出動」。

柯文哲的暫時處分聲請被駁回後,陳佩琪今下午發文,強調柯文哲的公民權應該受到《憲法》保障,因為他聲請投票不只是為了自己,更是為了制度的建立和台灣的長治久安,如今連他的投票權都被剝奪了,民進黨政府不尊重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力,嚴重侵害人民的投票權。
陳佩琪還寫道:「台灣不能被黑暗的勢力打倒!請小草們全員出動,7/26日一人一票幫阿北投下這一張『不同意罷免』的反罷票,也拜託曾給佩琪加油鼓勵的人,大家在7/26日幫我投下『不同意罷免』票, 救救我的先生柯文哲,他是佩琪的牽手,他是一個這麼善良的人。」
柯文哲聲請投票理由
柯文哲聲請暫時狀態處分,主張他是年滿20歲的國民,且並未遭剝奪罷免投票權,但因刑事另案羈押於台北看守所,於投票日因人身自由受限,未能實際至指定投票處所,行使中央選舉委員會7月26日辦理的立法委員(台北市第6選舉區)羅智強罷免案投票權,他已向本高行提起行政訴訟,為避免勝訴後投票時間早已結束,無法實現投票權,因此聲請暫時狀態處分,請求法院裁定選委會、台北看守所以適當方法,讓他完成7月26日投票。
柯文哲強調,國際人權公約審查委員會2022年5月13日出具對我國關於落實《兩公約》第3次報告的審查結論意見,建議我國政府應依《兩公約》第25條規定,為受羈押之人行使投票權,提供有效機會,而且他願遵守法院裁定方式,以最方便選委會、看守所作業的方式去投票,降低選務負擔。
柯文哲表示,參考世界各國相關選務安排,大致有「透過戒護方式至指定投票所完成投票、在監所設投票所、通訊投票」3種適當方式;其中通訊投票作為無法到場投票的替代方案,北市選委會可將選票經由台北看守所轉交給他,由他完成投票封緘後,再由看守所交付給北市選委會選務人員,投入罷免投票案的票匭,也就是以通訊方式完成在戶籍地所在投票所投票。
柯文哲自認行政訴訟「勝訴可能性不低」
另外,柯文哲強調他雖受監禁,仍享有《憲法》保障的投票權,與一般國民並無二致,且依據《選罷法》相關規定,他提起的行政訴訟,勝訴可能性不低,但他的投票權卻因選委會、看守所「消極不作為」而無法行使,為避免投票權受侵害而無法回復,有防止重大損害及避免急迫危險的必要,因此希望於本案訴訟確定前,法院裁准他以適當方法完成罷免案投票。

北高行5理由駁回柯文哲聲請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5項理由駁回柯文哲的聲請,首先,柯文哲請求北市選委會及台北看守所讓他「以適當方法完成罷免案投票」,合議庭認為依據《選罷法》及投票通知單可知,本次投票案是由北市選委會負責辦理,台北看守所並非《選罷法》相關選務辦理機關,並無法定職權可以決定受羈押的柯文哲可否以何種方式投票。另外,綜觀《刑事訴訟法》及《羈押法》相關規定,並無確保受羈押被告行使投票權利的規範,台北看守所的義務只是協助、配合選務機關辦理選務,也就是說,柯文哲與台北看守所之間,並不存在《行政訴訟法》所稱「有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柯不應將台北看守所列為本案「相對人」。
至於北市選委會部分,柯文哲主張有3種適當投票方法,包括「在監所設投票所、通訊投票、透過戒護方式讓他到指定投票所完成投票」,但北高行認為依《選罷法》規定,選委會須在「公眾得見聞」的公開場域設置投票所,透過不特定多數人公眾監督選務,並使前往投票所的選舉人,可在沒有顧忌的自由環境下,以無記名方式投票(秘密投票)。《選罷法》明定,選舉人原則上應於戶籍所在地投票,也就是所謂的「在籍投票」,而被羈押等各種特殊情況的選舉權人,應如何保障以自由意志行使選舉權,屬於立法通盤考量的裁量範疇,法院無從決定如何讓柯文哲以「不在籍投票」方式完成投票。
法官:罷免案「不能通訊投票」
另外,柯文哲主張《選罷法》並未規定投票方式應該「親自投票」,因此希望能夠「通訊投票」,但北高行認為依《選罷法》規定,「罷免投票,必須由投票人親自至指定投票所,於罷免票圈選後投入票匭中」,也就是「親自投票」,法院若准許柯文哲通訊投票,有違法定投票程序。
柯文哲提行政訴訟 北高行:勝訴機率不高
關於透過戒護方式柯文哲到指定投票所投票,北高行認為《羈押法》全文並無相關規範可供看守所遵循,因為若戒護過嚴,會侵害受羈押人的人格權;過寬則會升高脫逃可能性,造成維安困難度,而且北高行審酌雙方主張,並不認為柯文哲於本案勝訴可能性較高。
最後,北高行指出,假設裁准柯文哲7月26日去投票,但他提起的本案訴訟於未來敗訴確定,將發生「選舉無效」情形,同一投票所的其他選舉權人,甚至必須重行投票,對於罷免案公益有重大影響,經過綜合衡量,北高行認為准許柯文哲參與本次投票對於公益可能造成的損害,遠甚於不准他投票所造成的個人損害,因此今駁回柯文哲的聲請。柯文哲可抗告。
民眾黨發聲明:將提抗告
民眾黨今早10時許發出4點聲明,強調柯文哲前主席此次聲請投票,絕非為個人,他更心繫台灣的人權法治能否真正向前邁進,柯文哲期待能藉由聲請之具體行動,督促長久以來怠惰不作為的選務機關,能以兼顧行政成本與人權保障之通訊投票或移轉等措施,還給國民其所應享有之公民權。北高行原可藉由此次全國矚目的公民投票,展現重視國家人權的高度與進步價值,然而,北高行卻駁回公民權力的合法主張,扼殺憲法所賦予人民之權利,由司法機關帶頭踐踏人權,關起了改革契機,號稱「人權立國」民進黨政府執政下,卻肆無忌憚侵犯人民的基本權利,極其荒謬諷刺。
此外,民眾黨批評過去主張司法改革、強化人權的民進黨政府,在「國際人權公約第三次報告」中,明確點出台灣數以千計的受刑人及被羈押者根據中華民國法律享有投票權,但事實上他們卻無法行使此一權利。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更明確規定,所有公民都有權利在真正的定期選舉中投票,不應遭受任何歧視。這也代表政府有義務透過不在籍投票、通訊投票或在監獄、其他拘留設施,設立投票站等方式,為被羈押者提供投票的機會,以行使此一重要的政治權利。
民眾黨指出,賴清德政府將人權棄如敝屣,拋棄了他們過去曾經承諾的價值,也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收容人的權利更因為國家的怠惰而被犧牲。
民眾黨重申,柯文哲前主席在賴清德政府用以最極端、不符合比例原則的方式下限制人身自由,剝奪公民權,儘管如此,他仍不放棄時時刻刻思考「要留下什麼樣的台灣給下一代」。台灣民眾黨將全力支持律師團依法提起抗告,我們不會放任賴清德政府怠惰不作為,不能容許國家公然違法的行徑,侵害人民權益。
暫時狀態處分是什麼意思?
暫時狀態處分也稱為假處分,以行政訴訟而言,《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法上的法律關係有爭執時,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時,可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一名法官解釋說,以柯文哲而言,他被羈押在看守所但想參與罷免投票,並認為如果無法投票,會造成他身為公民的權益受到重大損害,而且罷免案投票將在26日舉行,如果為外出投票之事打官司,等到訴訟判決確定,早就投完票了,他會受到不可回復的損害,此事具有急迫性,所以他向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希望法院在本訴判決確定前、26日投票前,裁准讓他離開看守所去戶籍地所在的投票所投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4日9時40分審理柯文哲的暫時處分聲請案,同時間柯文哲要到台北地院出庭京華城案,由他的律師蕭奕弘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出庭;相對人方面,台北市選舉委員會、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也派員到庭。

陳佩琪盼丈夫能投票 「戴頸圈、手銬、腳鐐都沒問題」
陳佩琪日前在臉書貼出柯文哲過去與她一起投票的照片,對於家中收到7/26的罷免通知單,寫道:「不知道先生的投票通知單是什麼單位寄發出來的,但這個不重要,重要的是先生沒被褫奪公權,所以當天有出來投票的權利,我們會依規定申請,申請到了,請北所看要怎麼戒護投票,看要幾十個人戒護、要戴頸圈、手銬、腳鐐都沒問題,我們會遵守規定。」
陳佩琪在文末寫著「期待周六和先生一起去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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