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平台若刊登詐欺廣告須在1天內移除或停播 每年至少查驗其廣告內容4次
【財經中心/台北報導】配合之前政府公布的打詐四法,數發部周四也公告相關防詐規範,並於今天起正式生效,其中關於網路平台廣告業者經通知,其刊登或推播廣告為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後,應在1天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該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
數發部日前公告訂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通知期限」,並自今天起正式生效,有關網路廣告平台業者經司法警察機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其刊登或推播的廣告為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後,應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該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期限為24小時。
此外,數發部也公告訂定「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及作業辦法」,針對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與他人約定由其直接投放廣告者,仍負有依本辦法揭露相關資訊的義務,並應定期或不定期查驗以確認其投放廣告服務符合本辦法規定,每年至少查驗4次,前項查驗結果應製作紀錄並至少保存3年,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抽查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數發部訂定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及作業辦法主要是,網路廣告商業模式多元且複雜,實務上未必皆由網路廣告平台業者直接投放廣告,例如:使用聯播網或其他自動化廣告投放機制,依目標對象瀏覽偏好、興趣自動投放廣告。於此情況,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應負有確認他人投放廣告服務符合本辦法資訊揭露之義務,並應查驗確保其投放廣告服務符合本辦法規定,爰訂定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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