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師大女足抽血案爭議 人體研究法QA一次看!
【記者陳力維/綜合報導】台師大女足教練威脅選手「抽血換學分」掀起撻伐,且由非醫事人員執行抽血,有違反《人體研究法》之虞。人體研究法有哪些規範?研究對象的權益有何保障?

民進黨籍立法委員陳培瑜去年揭露此事。中央社報導,昨天她和同黨立委及受害學生在立法院舉辦記者會,抨擊台師大女足教練周台英、教授陳慶忠用學分威脅配合抽血,恐涉《刑法》強制罪,學生受試費用要繳回球隊公基金,也涉《刑法》侵占罪,且人體試驗應受到人體研究法規範,因此要求教育部一週內主動向司法告發。
台灣師範大學先前聲明指出,學校已完成相關調查,其中對被研究的學生抽血,非由專業護理人員執行,且抽血前未提供完整書面說明並取得同意,不符《人體研究法》及相關規定,已要求資料銷毀。

為什麼要制定《人體研究法》?
台灣在2011年底公告實施《人體研究法》,總則第1條開宗明義說明,此法為「為保障人體研究之研究對象權益」,第2條更清楚闡述「人體研究應尊重研究對象之自主權,確保研究進行之風險與利益相平衡,對研究對象侵害最小,並兼顧研究負擔與成果之公平分配,以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

人體研究法中規範的管理權責?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今表示,《人體研究法》的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但考慮到進行研究的單位散落在各機關,因此在第3條中說明,人體研究的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由主持人體研究者所屬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
她舉例,如果學校老師想執行牽涉人體研究的計畫,從監督、管理到後續懲處等,都會由教育部處理。
研究計畫申請與審查?
《人體研究法》第5條規定,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應擬定計畫,經倫理審查委員會(IRB)審查通過。審查應以研究機構設立的審查會來執行。但其未設審查會者,得委託其他審查會進行。研究計畫內容變更時,應經原審查通過的審查會同意後,始得實施。
劉玉菁解釋,法令明定研究計畫中應載明事項,包括研究對象權益的保障、同意方式及內容等,並提送倫理審查委員會(IRB)審查通過才能執行。她強調,並不是審過了就沒事,IRB要定期追蹤已核定通過的計劃是否按照審查內容進行,以及研究機構也應落實督導責任。

研究計畫中若有需抽血等侵入性作為,由誰執行?
劉玉菁表示,研究中的抽血等侵入行為並非醫療行為,也不是醫療輔助行為,但因攸關受試者保護,必須要由校護或是醫檢師執行。
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賴信亨呼籲,各學術研究單位,應確實遵守人體研究的相關法規,以確保受試者的自主權及健康安全,其中若有涉及醫療行為,應由專業醫事人員執行,避免因違法而造成醫療傷害與社會信任的危機。
受試者的權益在哪?
依據同意書的規定內容,研究對象在過程中可以主張撤回同意,退出研究計畫;研究主持人發現研究對象有高風險之虞或發生損害等,基於研究倫理,可中止研究之進行。
《人體研究法》第14條規定,研究主持人在取得同法12條的同意前,應該要用研究對象或其關係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可理解的方式,告知計劃內容及個人保護等相關資訊,涵蓋:
一、研究機構名稱及經費來源。
二、研究目的及方法。
三、研究主持人之姓名、職稱及職責。
四、研究計畫聯絡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五、研究對象之權益及個人資料保護機制。
六、研究對象得隨時撤回同意之權利及撤回的方式。
七、可預見之風險及造成損害時之救濟措施。
八、研究材料之保存期限及運用規劃。
九、研究可能衍生之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之約定。
法令中特別強調,研究主持人取得同意,不得以強制、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式進行人體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