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訴法》三讀通過!翁曉玲、黃珊珊喬好了? 藍白合提高判決門檻
【記者蘇柏銓/台北報導】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修《憲法訴訟法》,擬提高憲法判決門檻,引發爭議,就連白委黃珊珊也不支持。今天立法院會處理《憲訴法》,藍白都提出再修正動議,最後藍白聯手支持白版通過。根據三讀條文,新增大法官未達法定名額15人時,須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違憲宣告同意不得低於9人,且相關修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憲訴法》10月21日在冗長會議後送出委員會,並經委員會協商無共識送交院會,本來安排院會協商但都破局,今天院會先處理《憲訴法》第4和第95條,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處理前表示,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71-1條,「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進行處理。
根據民眾黨團再修正動議,第4條修正為,「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前項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二個月內補足提名』」;第95條修改為「113年12月20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
另外在第30條部分,針對判決維持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但新增「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和國民黨再修正動議的要求大法官評議須2/3總額門檻、同意須3/5以上數字一樣。
此外還有若干配套規定,包括「參與人數未達前項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之裁定。」、「前二項參與人數與同意人數之規定,於憲法法庭依第四十三條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依第七十五條宣告彈劾成立、依第八十條宣告政黨解散時,適用之」、「依本法第十二條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七人以上時,未迴避之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四分之三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之」、「前項未迴避之大法官人數低於七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至於第43條,民眾黨團版本不予修正,維持現行版本。
原先翁版《憲訴法》第30條將現行判決門檻,從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調高為現有總額2/3;第43條則是將現行暫時處分才定,由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調高為2/3同意。
不過白委黃珊珊當時投稿法律刊物《當代法律》,表明反對翁曉玲版《憲訴法》,日前更發文表示,在野黨本就應該「合作」制衡霸道專橫的執政黨,但實現的路徑理念本就會有些微歧異,不是全然照單全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