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攔查可疑車輛遭衝撞!開3槍擊斃後座女乘客 獲判無罪理由曝光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警官曾沛恩2020年3月擔任桃園市警局八德派出所副所長時,在介壽路發現一輛可疑的違停車輛,以廣播示意駕駛吳男受檢,吳男當時喝了酒擔心受罰,加速逃逸,他開進狹小巷弄鑽來鑽去並2度倒車衝撞警車,曾沛恩從後方開3槍要制止吳男逃離,不料其中2槍擊中坐在副駕駛座後方的乘客楊女,雖趕緊送醫但楊女仍死亡,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曾男,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認為曾男合理使用槍械無過失,今仍判他無罪。

酒駕男鑽進巷弄高速行駛
判決指出,副所長曾沛恩當時因為吳男違規停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攔查,而吳男拒絕受檢駕車逃逸,且在狹小巷道內高速行駛,曾沛恩認為吳男車輛屬於「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攔停,並以鳴笛、廣播要求吳男停車,於法有據。
撞擊警車是妨害公務罪現行犯
高院認為吳男2度倒車撞擊警車,是妨害公務罪現行犯,且他沿途在狹小巷弄內高速行駛,四周民宅密集,路邊停滿機車,且不時有車輛經過,若放任吳男繼續駕車逃逸,高速駕車行為對於行人及其他車輛安全可能產生急迫危險。
另外,警車被吳男倒車衝撞後,曾沛恩下車要逮捕吳男,這時聽見吳男踩油門的聲音,現場狀況瞬息萬變,無法排除吳男為逃避警方追捕,情急之下不惜又要倒車衝撞,可能對於曾男生命、身體安全產生急迫危險。
法官:案發現場難要求警察「縝密思考」才用槍
法官認為《警械使用條例》所稱「合理使用槍械」,應採「客觀合理標準」,也就是以一個理性警察身歷其境的觀點加以判斷,而非「事後諸葛」角度,不應以警察用槍造成傷亡結果的事後立場,評價警察用槍是否合理必要,因為案發現場狀況瞬息萬變,若要求警察須縝密思考後才能用槍,或以事後結果評價警察使用槍械的合理性,不免使警察因擔心事後遭到究責而延誤使用槍械時機,甚至因而危害到警察人身安全;另外,若要求警察遇到危險情況,必須先選擇迴避危險,以消極方式執行職務,而不能以積極方式執法,不僅無法立即防止危害,甚至可能威脅到第三人安全,任由依法應逮捕之人有機會脫逃,無法有效行使國家任務。
警開槍前多次警告酒駕男
審酌案發現場狀況及外在環境綜合判斷,高院認為曾沛恩當時依照合理認知,除了使用槍枝射擊吳男車輛之外,已無其他侵害較小替代方式足以有效達成執法目的,且曾男開槍前多次要求吳男停車、如不停車就開槍,足見曾男使用槍枝射擊前,已發出口頭警告,且其射擊時已儘量壓低射擊位置,避免傷及車內人員而造成不必要傷害,施用強制力程度還算合理適當。
此外,曾男開槍後,吳男隨即駛離現場,這時曾男就停止射擊並放下槍枝,可見他是在必要程度內開槍射擊,目的是維持及恢復秩序,並非惡意造成吳男車內乘客受傷或死亡,用槍符合「客觀合理標準」,難以認定有過失。
基於上述理由,高院今仍判曾沛恩,此案除非有《刑事妥速審判法》所稱「判決所適用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決違背判例」等情形,檢察官才可上訴。
此案攸關警察執法界線,作出無罪判決的高院審判長是廖建瑜、受命法官文家倩、陪席法官林呈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