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認股借貸業務完成修法 第4季上路
【記者巫彩蓮/台北報導】為擴大證券商業務經營範圍,金管會研議修正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部分條文,開放證券商辦理具有發行人員工或原股東身分之客戶,認購發行人初次上市、上櫃現金發行新股,或已上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為擔保之借貸款項(以下簡稱認股借貸),相關修正條文已預告期滿,該項業務第4季上路。
以往上市櫃公司在初次掛牌(IPO)、現金增資(SPO)發行新股,員工及原股東依比率認股時,若有資金需求都是向銀行借信貸或房貸,亦或賣出手中股票變現、繳款,證券商無法承作相關業務。
此次金管會此次修法有4大重點:一、開放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業務,以擴大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種類;二、並增訂不得受理為擔保品之種類,包含:限制員工一定期間不得轉讓新股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及公司員工擇定適用緩課所得稅之股票;三、配合開放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業務,修正借貸款項契約書應記載事項,包含現金發行新股不成立時,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時之約定事項;四、認股借貸作業事項涉及集中保管作業流程,明定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相關作業,並由證交所會同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擬訂。
券商開放辦理認股借貸後,辦理承銷業務,對發行公司服務可更到位,可以滿足員工、原股東認股資金需求,其次是助力台股增添資金活水,以現行65家券商淨值6363億元推算,未來券商可融資最高上限有2.5兆元,協助上市櫃公司籌資計畫更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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