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1.0|賴清德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審查流程曝 暫時處分是什麼?

恩典法律事務所律師/葉書妤

社會 法庭
2024/06/25 13:14
優加奈 文章

日前,立法院否決行政院就國會職權修法提出的覆議案,總統賴清德於公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和《刑法》新修正案後,表示將對前述法規提出釋憲並聲請暫時處分。而我國的釋憲制度究竟為何?程序將如何進行?暫時處分又是什麼意思?會如何作成?

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翻攝憲法法庭官網 zoomin
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翻攝憲法法庭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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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到「憲法法庭裁判」

我國的司法院大法官,負責「違憲審查」的任務,也就是透過違憲審查制度,確認國家法律有沒有符合憲法要求。

在過去,大法官們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審查抽象的法律規範(法律或命令)是否違反憲法,而後作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然而,在這樣的抽象審查制度下,大法官並不能處理法律規範本身沒有違憲時,法官適用法律、作成裁判是否違反憲法之爭議。

在2022年《憲法訴訟法》新制上路後,將違憲審查制度法庭化,並新增裁判之憲法審查,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就法律、命令及裁判是否違憲進行審查,最後作出「憲法法庭裁判」。除此之外,也引進法庭之友制度,讓當事人以外的人民等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供憲法法庭參考,同時並建立閱卷制度、要求在判決中標示主筆大法官,讓違憲審查程序更加公開透明。

憲法法庭可通知當事人、專家學者陳述意見

首先,憲法法庭在收到聲請書(國家最高機關、立委總額1/4以上、各級法院或人民皆可提出聲請)後,將先行審查是否受理聲請案,如經決定受理,則將進行實質審理程序,憲法法庭並會將聲請書及相關答辯書公開於憲法法庭網站

審理過程中,憲法法庭認為有必要時,可以依職權或聲請,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進行說明,並可以指定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就相關問題提供專業意見、資料(專家諮詢制度),或在公開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也可以主動向憲法法庭聲請許可,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供憲法法庭參考,如果提出的意見經當事人引用,則會視為該當事人的陳述(法庭之友制度)。

審理結束時,憲法法庭得經大法官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時對案件下判決,作出判決後,並應在判決書記載參與判決之大法官姓名、同意不同意判決主文之意見,並應標示主筆大法官。憲法法庭作出的判決,有拘束各個機關及人民的效力,而且除了有憲法或相關法規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有重大變更,而有再次認定及判斷之必要,可以聲請變更判決的例外情形,對於憲法法庭的判決不能聲明不服、案件的聲請人不能就同一案件再行聲請、法規範經宣告不違憲後,任何人均不能再就同一法規範聲請判決,效力十分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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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緊急措施--暫時處分

暫時處分,是指在本案判決確定前,法院依聲請或職權先作適當的暫時、保全處置,以避免判決出爐後,當事人的權利或公共利益受到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因此暫時處分之作成,與本案訴訟之勝敗並無關聯,除憲法訴訟法外,在《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也都可以看見暫時處分制度之設計。

過去的舊制度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沒有關於暫時處分的相關規定,最早在釋字第585號解釋(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違憲事件)中,確定大法官有暫時處分的權力及要件,而後於釋字599號解釋中,大法官作出了首次的暫時處分。

 

《戶籍法》聲請釋憲暫時處分有前例

2005年,大法官作出釋字第599號解釋,認為在大法官對當時的《戶籍法》第8條第2項、第3項按捺指紋始得請領或換發新版國民身分證的規定宣告違憲與否前,如不先作成暫時處分(先不進行按捺指紋後請領或換發身分證),將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或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而且對於損害的防止具有「急迫必要性」,又「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並在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後,認為「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因此在聲請4天後,就作成暫時處分定暫時狀態,在釋憲前暫停相關法律適用。

在《憲法訴訟法》新制後,該法中明文規定大法官有作成暫時處分的權力,作成要件主要與釋字第599號相同,並新增了大法官可以依職權(在釋字時期,只可依聲請)作出暫時處分之規定。同時,也規定了在:一、聲請案件業經裁判;二、裁定後已逾六個月;三、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憲法法庭依相關評決程序裁定撤銷等情形下,暫時處分會失其效力。因此,暫時處分的作成也相當大法官幫自己設定了倒數計時,否則如果在六個月內沒有對本案作成決定,暫時處分便會失效,讓尚未被宣告違憲的法規範可以繼續產生效力

時至今日,雖然已有就大法官作成暫時處分的明確規範,但大法官實際作成暫時處分決定的案例屈指可數,在前面提到的釋字第599號解釋後,新制之下只有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暫時停止移交未成年子女至義大利)及112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大法官職權裁定暫時保管選舉票匭)兩件作成暫時處分的案例。

如今,總統賴清德將對新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究竟後續大法官是否會作出暫時處分的決定,就讓我們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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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法庭 # 大法官 # 釋憲 # 暫時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