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投書|離婚條件放寬!梁維珊:分居3年可訴離 再婚不能拿贍養費 在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判決日期:112年3月24日)裡就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認為「有同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2025/02/26 09:24 社會 法庭
怨偶離不開?政院修法「5年內分居3年可訴請離婚」 再婚不能拿贍養費 【記者施智齡/台北報導】因民法設計,致國內多起離婚訴訟案敗訴,憲法法庭2023年憲判4號判決要求2年內修法放寬離婚事由,法務部去年5月預告修正「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包括「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達3年」可訴請離婚。贍養費部分,現行規定只有無過失,且因判決離婚而生活困難者可請求贍養費,草案則修成,任何因離婚而生活陷入困難者,均可請求贍養費,若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另一方不須再繼續給付贍養費。相關內容今於行政院會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 2025/02/20 15:29 政治 黨政要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