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專訪|國民法官真心話!3審判長提建言 揭素人法官最擔心這事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國民法官制度施行已1年半,司法院昨公布2023年施行成效,去年共審結16案,有96位民眾擔任國民法官、56人是備位國民法官,民調顯示這152人認為最複雜的案件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最簡單的是酒、毒駕致死案,其中逾9成願再次擔任國民法官。為探討如何讓制度更臻完善,《知新聞》專訪3位國民法官專庭審判長,桃園地院林蕙芳、新北地院黃湘瑩、台北地院林鈺珍,她們在第一線觀察到國民法官最擔心自己能不能勝任、害怕當庭提出的問題「可笑」,甚至有人被選任後打退堂鼓,拒絕宣誓;最在意的是檢、辯雙方攻防所講的「故事」,哪個比較可信。此外,3位審判長也對司法院提出務實建議。
曾有國民法官「壓力山大」拒絕宣誓
林蕙芳法官坦言:「國民法官幾乎都會表示壓力很大。」原因是審理過程中須消化高密度的資訊,還要在開庭、評議時表達意見,另一個壓力來源是,他們都知道判決結果將對被告、被害人及社會造成影響。
黃湘瑩法官也有相同經驗,她遇過國民法官退卻地說:「這是社會矚目案件,我很擔心萬一我們的判決結果跟輿論不符怎麼辦?會不會被講恐龍法官?」黃湘瑩當時安慰對方,確實會有社會輿論的壓力,但國民法官的個資會受到充分保障,判決書上只會有職業法官的名字,「只要我們把經過充分討論的理由寫進判決書,我相信社會大眾都能夠接受。」建議國民法官不要受到外界過多干擾,「後來他在幾天審理期間,把手機關掉」,避免看到案件相關報導或訊息。
有一位20多歲民眾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後,在宣誓前突然開始緊張,向林鈺珍法官求助說:「壓力很大!」林鈺珍表示,她當時將心比心向對方說:「其實職業法官也有壓力,不是只有你有壓力,其他國民法官也有壓力。」然後鼓勵他說,國民法官是在做公平正義、對社會有貢獻的事情,而且台北地院有「心理支持計畫」,案件審結後,會由心理師對國民法官進行2小時的團體諮詢,讓國民法官紓解壓力。
記者問林鈺珍:「這位民眾最後沒有留下來?」她遺憾地說:「沒有,他還是認為無法勝任。」由於《國民法官法》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者,可處3萬元以下罰鍰」,林鈺珍為了避免他受罰,請他宣誓之後再辭任,由備位國民法官遞補。
這些事讓國民法官最困惑
至於國民法官最需要職業法官協助的事項,林蕙芳指出,國民法官最常求助的有2部分,首先是證據衝突時,如何判斷事實,其次是量刑刑度的輕重,該如何權衡,至於艱澀的法律構成要件,經過職業法官以白話方式說明,國民法官其實不難理解。
審理案件不可避免的「法律名詞」方面,該如何讓國民法官理解,黃湘瑩舉例說,目前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類型主要是「故意造成死亡」的案子,以殺人案件來說,一般民眾都了解「確定故意殺人」,就是「我明知刀子會致命,卻拿刀刺向你,就是要你死」,這樣的犯罪故意很容易理解,但是對於法律上的「不確定故意」部分,一般大眾比較難理解,「我會向國民法官解釋,被告拿刀雖然只是想『教訓』被害人,卻朝致命部位砍了很多刀,而且抱持『即使讓被害人死亡,也在所不惜』的想法,這就是『不確定故意』的概念,還是構成殺人罪」,因此她會對國民法官解釋:「不確定故意,也算是故意哦。」
至於酒駕致死案件,涉及的法律名詞是「加重結果犯」的概念,黃湘瑩表示,她會對國民法官解釋:「加重結果犯就是『故意犯罪加過失犯罪』,先有故意酒駕的行為,然後導致過失致死。」必須先讓國民法官大致了解,才有辦法進行審理。
另外,審理程序方面,國民參與審判會分成2階段,一個是犯罪事實調查,一個是量刑資料的調查,黃湘瑩的經驗是,有時候國民法官會把2階段混在一起,在第一個階段直接認定「他就是因為如何如何,所以做出這樣的犯罪行為」,這也需要花時間、精神去跟國民法官解釋、溝通。
林鈺珍表示,有些國民法官在法庭上聽到被告或證人的陳述有矛盾,中間休息時間會問職業法官的意見,「我會提醒他們,在審理結束前不能有心證,後續還要看證據調查,這時我會請其他國民法官也把心裡的疑問講出來,但提醒他們不要先下結論」。
此外,林鈺珍觀察到,大部分國民法官的困擾是,不知道在法庭上該怎麼問、擔心問題可笑,或是覺得害羞、擔心無法完整表達問題,「我會建議他怎麼問會比較好,或由職業法官幫他把問題釐清,寫在紙上,讓他開庭時看著問,一、兩次之後就漸漸有信心,甚至休息時間會主動說『我等下可不可以問這個問題』。」
檢、辯能否提出「完整故事」很重要
除了國民法官,國審案件中同樣重要的角色還有檢察官、辯護人,律師界曾質疑審、檢方面的人數、資源都相當堅強,相較之下,被告律師勢單力薄,訴訟資源不對等,對於這個爭議,3位受訪的審判長都認為,關鍵在於「檢、辯雙方對於國民法官制度的程序事項,是否足夠熟悉」。
對此,林鈺珍進一步說明,國民法官制度採「 卷證不併送」,用白話講,就是法官在審理前完全看不到卷證資料,只能看到檢、辯雙方的書狀,相較於「非國審案件」,法官在審理前會收到檢方起訴的卷證,因此檢、辯很習慣由法官主導,包括整理爭點、安排對於被告有利、不利的證據調查,但國審制度下,整理爭點等工作落在檢、辯雙方身上,若辯護人沒有習慣國審制度,還是拋出很多問題,期待法官協助解決,對國民法官而言會覺得很困惑,因為檢察官提出的起訴事實是一套故事,可是辯護人方面沒有提出完整的故事、沒有形塑出被告的人格特質,相較檢方,辯護人有時顯得欠缺完整的策略。
審判長建議:酒駕致死案不必由國民法官審
3位國民法官專庭審判長除了向《知新聞》分享實務經驗,記者也請她們針對制度,「勇於」向司法院提出建議。
林蕙芳直言,目前的量刑資料、量刑標準欠缺細緻、規範不足,在法律素人參與的國民法官案件中,尤為凸顯,建議健全「量刑前調查報告」制度,並建立標準化的量刑準則,減少國民法官在量刑時,對於該如何權衡刑度輕重的疑惑,而且完善的量刑前調查報告制度,不僅可讓量刑資料更充足,也能達成最高法院所期許的「使被告以一個『活生生社會人』」的面目,呈現於法院」。
黃湘瑩則建議司法院,是否研議將酒駕致死案件,排除在國審案件類型之外,也就是說酒駕致死案件,不要再由國民法官參審,因為依據司法院公布的2023年國民法官制度施行成效報告,全國16件審結案件中,酒駕致死有5件,佔了約3成,而酒駕致死案跟一般交通致死案件相較,只是多了「酒駕」,沒有太大的特殊性。
黃湘瑩依據審案經驗說:「酒駕致死的被告,大多傾向於認罪,我覺得不妨思考看看,有沒有必要耗費那麼大的社會資源,對酒駕致死案採國民參審。」她認為國審制度至今已1年半,各法院已有相當數量酒駕致死的國審案件作出判決,也就是說,國民法官對這類案件的量刑,逐漸形成一個標準,職業法官目前已有「國民法官的量刑」可以參考,尤其2026年開始,國審案件的類型會加入刑度10年以上的案子,例如貪污案、殺人未遂都會採國民參審,案件數量會大增,各地院國審庭目前的量能是否足以支應,會是一大挑戰。
林鈺珍給司法院的建議是,目前《國民法官法》對於民眾「被選任後到宣誓前」能否主動辭任,並無規範,只規定拒絕宣誓者可處3萬元以下罰鍰,但確實有些民眾的心理壓力是在得知自己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後,突然暴增,而法律規定被選任就是要宣誓,不宣誓的話就處罰,「是不是可以讓實在難以負荷壓力的人『不宣誓也不會受罰』,直接讓候補者遞補」。
國民法官這些情況會受3萬元以下罰鍰
不實填載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 |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缺席 |
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虛偽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 |
國民法官於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缺席 |
國民法官於終局評議時,以拒絕陳述或其他方式拒絕履行職務 |
備位國民法官於審判期日缺席 |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違反審判長維持秩序的命令,妨害審判、訴訟程序進行,經制止不聽者 |
資料來源:《國民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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