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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確定無法出監投票! 最高行:法院無從介入

社會 法庭
2025/07/26 10:56
丁牧群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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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罷免案首波投票今天舉行,面臨民意考驗的包括北、中、東部24名國民黨立委及民眾黨停權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家住大安區的柯文哲是台北市第六選區,遭提案罷免的立委是藍營戰將羅智強,羈押中的柯文哲23日請律師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狀,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希望法院裁准讓他以戒護外出等方式投票,北高行昨以5大理由裁定駁回,柯急提抗告,但最高行政法院今早駁回抗告確定。

柯文哲日前被提解到北院出庭。資料照片/梁建裕攝 zoomin
柯文哲日前被提解到北院出庭。資料照片/梁建裕攝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憲法》所保障的選舉權與罷免權,除《憲法》明定事項外,並不具備特定的實體法保障內涵,應由立法者立法建立完整選舉及罷免法制後,憲法所保障的選舉權與罷免權始得以具體化。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人民與行政機關間有關如何行使選舉權與罷免權,仍應由實體法規範形成,無從由法院以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方式預為介入

柯文哲聲請投票理由

柯文哲聲請暫時狀態處分,主張他是年滿20歲的國民,且並未遭剝奪罷免投票權,但因刑事另案羈押於台北看守所,於投票日因人身自由受限,未能實際至指定投票處所,行使中央選舉委員會7月26日辦理的立法委員(台北市第6選舉區)羅智強罷免案投票權,他已向本高行提起行政訴訟,為避免勝訴後投票時間早已結束,無法實現投票權,因此聲請暫時狀態處分,請求法院裁定選委會、台北看守所以適當方法,讓他完成7月26日投票。

柯文哲強調,國際人權公約審查委員會2022年5月13日出具對我國關於落實《兩公約》第3次報告的審查結論意見,建議我國政府應依《兩公約》第25條規定,為受羈押之人行使投票權,提供有效機會,而且他願遵守法院裁定方式,以最方便選委會、看守所作業的方式去投票,降低選務負擔。

柯文哲表示,參考世界各國相關選務安排,大致有「透過戒護方式至指定投票所完成投票、在監所設投票所、通訊投票」3種適當方式;其中通訊投票作為無法到場投票的替代方案,北市選委會可將選票經由台北看守所轉交給他,由他完成投票封緘後,再由看守所交付給北市選委會選務人員,投入罷免投票案的票匭,也就是以通訊方式完成在戶籍地所在投票所投票。

柯文哲自認行政訴訟「勝訴可能性不低」

另外,柯文哲強調他雖受監禁,仍享有《憲法》保障的投票權,與一般國民並無二致,且依據《選罷法》相關規定,他提起的行政訴訟,勝訴可能性不低,但他的投票權卻因選委會、看守所「消極不作為」而無法行使,為避免投票權受侵害而無法回復,有防止重大損害及避免急迫危險的必要,因此希望於本案訴訟確定前,法院裁准他以適當方法完成罷免案投票。

中選會。資料照片/蘇柏銓攝 zoomin
中選會。資料照片/蘇柏銓攝

北高行5理由駁回柯文哲聲請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以5項理由駁回柯文哲的聲請,首先,柯文哲請求北市選委會及台北看守所讓他「以適當方法完成罷免案投票」,合議庭認為依據《選罷法》及投票通知單可知,本次投票案是由北市選委會負責辦理,台北看守所並非《選罷法》相關選務辦理機關,並無法定職權可以決定受羈押的柯文哲可否以何種方式投票。

另外,綜觀《刑事訴訟法》及《羈押法》相關規定,並無確保受羈押被告行使投票權利的規範,台北看守所的義務只是協助、配合選務機關辦理選務,也就是說,柯文哲與台北看守所之間,並不存在《行政訴訟法》所稱「有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柯不應將台北看守所列為本案「相對人」。

至於北市選委會部分,柯文哲主張有3種適當投票方法,包括「在監所設投票所、通訊投票、透過戒護方式讓他到指定投票所完成投票」,但北高行認為依《選罷法》規定,選委會須在「公眾得見聞」的公開場域設置投票所,透過不特定多數人公眾監督選務,並使前往投票所的選舉人,可在沒有顧忌的自由環境下,以無記名方式投票(秘密投票)。《選罷法》明定,選舉人原則上應於戶籍所在地投票,也就是所謂的「在籍投票」,而被羈押等各種特殊情況的選舉權人,應如何保障以自由意志行使選舉權,屬於立法通盤考量的裁量範疇,法院無從決定如何讓柯文哲以「不在籍投票」方式完成投票。

法官:罷免案「不能通訊投票」

另外,柯文哲主張《選罷法》並未規定投票方式應該「親自投票」,因此希望能夠「通訊投票」,但北高行認為依《選罷法》規定,「罷免投票,必須由投票人親自至指定投票所,於罷免票圈選後投入票匭中」,也就是「親自投票」,法院若准許柯文哲通訊投票,有違法定投票程序。

柯文哲提行政訴訟  北高行:勝訴機率不高

關於透過戒護方式柯文哲到指定投票所投票,北高行認為《羈押法》全文並無相關規範可供看守所遵循,因為若戒護過嚴,會侵害受羈押人的人格權;過寬則會升高脫逃可能性,造成維安困難度,而且北高行審酌雙方主張,並不認為柯文哲於本案勝訴可能性較高。

最後,北高行指出,假設裁准柯文哲7月26日去投票,但他提起的本案訴訟於未來敗訴確定,將發生「選舉無效」情形,同一投票所的其他選舉權人,甚至必須重行投票,對於罷免案公益有重大影響,經過綜合衡量,北高行認為准許柯文哲參與本次投票對於公益可能造成的損害,遠甚於不准他投票所造成的個人損害,因此昨天駁回柯文哲的聲請。

柯文哲昨提抗告後,今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今天無法參與罷免案投票。

暫時狀態處分是什麼意思?

暫時狀態處分也稱為假處分,以行政訴訟而言,《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法上的法律關係有爭執時,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時,可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一名法官解釋說,以柯文哲而言,他被羈押在看守所但想參與罷免投票,並認為如果無法投票,會造成他身為公民的權益受到重大損害,而且罷免案投票將在26日舉行,如果為外出投票之事打官司,等到訴訟判決確定,早就投完票了,他會受到不可回復的損害,此事具有急迫性,所以他向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希望法院在本訴判決確定前、26日投票前,裁准讓他離開看守所去戶籍地所在的投票所投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4日9時40分審理柯文哲的暫時處分聲請案,同時間柯文哲要到台北地院出庭京華城案,由他的律師蕭奕弘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出庭;相對人方面,台北市選舉委員會、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也派員到庭。

陳佩琪在臉書貼出先前與丈夫柯文哲投票照片。翻攝陳佩琪臉書 zoomin
陳佩琪在臉書貼出先前與丈夫柯文哲投票照片。翻攝陳佩琪臉書

陳佩琪盼丈夫能投票 「戴頸圈、手銬、腳鐐都沒問題」

陳佩琪日前在臉書貼出柯文哲過去與她一起投票的照片,對於家中收到7/26的罷免通知單,寫道:「不知道先生的投票通知單是什麼單位寄發出來的,但這個不重要,重要的是先生沒被褫奪公權,所以當天有出來投票的權利,我們會依規定申請,申請到了,請北所看要怎麼戒護投票,看要幾十個人戒護、要戴頸圈、手銬、腳鐐都沒問題,我們會遵守規定。」陳佩琪在文末寫著「期待周六和先生一起去投票」。

昨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柯文哲的暫時處分聲請後,陳佩琪又發文呼籲小草「全員出動」,為阿北(柯文哲)投下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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