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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迴避普發現金?主計總處急澄清:債務基金本就無該用途
【記者施智齡/台北報導】行政院今公告修正《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其中第16條有關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從應依規定「辦理分配」,修改為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而第14條債務償還編列額,也從現行條文「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5%」修改為「至少5~6%」,被市場解讀是回擊在野對於稅超收爭提出的「普發現金」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晚間對此作出回應。

行政院公告修正《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4條文,包括第4條修正債務償還,應以當年度課稅收入至少5~6%編列;第9條修正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10條增訂本基金管理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規定;以及第16條修正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前述第4條及第16條之修正,被外界解讀是回擊在野黨近期提出普發現金議題,行政院主計總處澄清,現行公債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為強化債務管理,中央及直轄市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六」,《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係配合前開公債法規定修正。
主計總處續指,《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6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修正為「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係依現行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體例修正。又前開賸餘係債務基金決算賸餘,非指公務預算之歲計賸餘,兩者並不相同。
主計總處強調,債務基金用途僅為償還中央政府未償債務本金、利息及相關手續費,無法作為普發現金等其他用途,且前開修正均係屬配合現有法規或體例修正,與普發現金議題並無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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